在杭州某市級單位工作的小賈,前幾天打電話問記者,他所在單位有一批自建住房打算以優惠價賣給內部職工,不過聽說根據最新政策,職工購買單位低價房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這稅該如何繳?具體的繳納標準又是怎樣的?
小賈所說的新政策,指的是前不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通知: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
記者為此采訪了省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請他們就此作了解答。
納稅標準參照“工資薪金”
職工購買單位低價房,其差價部分該如何繳稅?
根據規定,職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省地稅局工作人員舉例說,假設小賈買了所在單位的自建住房一套,面積為100平方米,單位建造成本是10000元/平方米,單位銷售給職工的售價為7000元/平方米,那么差價部分為30萬元,具體的計稅方法是:
(1)將30萬元除以12,得商數2.5萬元。對照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稅率表,所得2.5萬元的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375元;
(2)將30萬元所得按照查找出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稅款為73625元(300000×25%-1375)。
購房職工會否重復納稅?
有的職工擔心,這樣是否會出現重復納稅?
譬如,小賈買了單位的房子幾個月后,又以市場價將房子轉讓了,按照去年二手房轉讓的征稅規定,小賈此次交易仍應繳稅。如果購房發票完整,則按差價的20%繳稅;如果購房發票缺失,此住房又為普通住房,則按轉讓總價的1%繳稅。這是否意味著:小賈必須為同一筆差價在兩個環節繳稅?
省地稅局認為不會存在重復納稅。因為小賈的應稅行為涉及房產取得和房產轉讓兩個環節。小賈在取得房產時少支付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小賈在個人取得房產后再轉讓,則應按照個人房產轉讓的政策繳納稅款。即以轉讓收入減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種情形無須繳稅
是不是所有購買單位低價房的職工都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有關規定,“房改房”、“正常價值房”、“已購房”這3種情形都是例外,職工均無需繳稅。
“房改房”是指有關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而“正常價值房”就是指單位出售給職工的房子,其價格大于等于其購置或建造成本。同樣以小賈為例,如果其單位出售給他的房產價格高于等于10000元/平方米,他就無須再為此繳稅。
此外,財政部、國稅總局在其通知中還特別規定,此前未征稅款不再追征,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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