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泛珠三角區域漁業合作,共同加強漁業資源環境保護,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漁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根據泛珠三角區域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經區域內九省區漁業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協議。
一、合作內容
(一)建立區域漁業資源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加強區域漁業資源環境情況的交流,提高漁業資源養護和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
(二)加快現代漁業建設,加強水產品優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范、推廣,推動特色水產品開發,促進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水產品生產基地建設。
(三)加強漁業貿易合作,建立水產品貿易綠色通道;定期共同舉辦泛珠三角區域水產品交易會,促進區域內水產品流通。
(四)鼓勵漁業企業合作,建立區域內九省區漁業龍頭企業的緊密合作機制。
(五)加強地方和企業標準制定合作,推行水產種苗及水產品質量標準、檢驗、檢疫、檢測標準和認證標準互認,建立水產種苗及水產品流通檢疫互認機制。
(六)積極開展漁業科技合作。鼓勵聯合開展漁業科學研究、漁業科技攻關和推廣、漁業科技人才培養和交流,促進區域內漁業科技、人才的交流與合作。
(七)建立泛珠三角區域水生動物疫情通報制度,預測預報重大水生動物疾病的流行情況,共同采取措施,應對區域性重大水生動物疫情。
(八)加強漁業信息體系建設。推進泛珠三角區域漁業信息平臺建設,逐步實現區域內漁業信息平臺的對接和漁業信息網絡互聯互通。
(九)加強在漁業公共政策制定、漁業公共管理和漁業公共服務領域的交流,共同分享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
二、合作機制為有效推進漁業經濟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區域合作協調機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區域漁業經濟合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區域漁業合作協調和有關重大事項。聯席會議成員由各省區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各方輪流承辦,當次聯席會議結束時,確定下次會議的承辦方和會議主題。
(二)建立泛珠三角區域漁業經濟合作日常工作制度。各方成立或指定專門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區域漁業合作事務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泛珠三角區域各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機構銜接落實機制,推動各項合作和交流事宜的落實。
(四)設立泛珠三角區域漁業經濟合作秘書處,設在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區域漁業經濟合作事務的聯絡工作。
本協議于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廣州簽署,一式九份,簽署方各執一份。
各方代表簽字(以下簽署方排名不分先后):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江西省水產局
湖南省畜牧水產局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畜牧局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四川省水產局
貴州省水產局
云南省農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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