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變更決議;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三)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營業執照;
(五)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解散決議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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