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中央企業資產管理責任制度的“空白地帶”,國資委昨天發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央企違規投資、理財造成企業資產損失將受到嚴厲懲處。
業內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暫行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遏制央企違規投資、理財之風,促使央企投資行為更趨謹慎。
央企投資理財行為再上緊箍咒
在央企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以及違規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造成資產損失的,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針對資金管理和使用,《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如出現違反有關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超越權限或者違反程序授權、批準資金支出等行為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上述規定可看作是國資委對于央企投資、理財行為再念‘緊箍咒’。”業內人士指出,“清晰的責任界定和嚴厲的懲處措施將促使央企的投資理財行為進一步規范,央企炒股之風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問責范圍、懲處措施均有明確
《暫行辦法》明確,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適用該辦法。企業及其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情況下造成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資產損失,均被列入“問責”范圍。
資產損失金額認定時,應當包括直接損失金額和間接損失金額。直接損失金額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資產損失金額;間接損失金額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者導致的除直接損失金額之外的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資產損失金額。
《暫行辦法》特別強調,相關的交易或者事項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在可預見的未來將發生事實損失,且能計量損失金額的,也應當認定為資產損失。
《暫行辦法》分領域對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范圍進行了明確,包括企業采購產品、服務過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資金管理和使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等。
《暫行辦法》將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并分情況做出了相應規定。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其中,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及組織處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以上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提高違規成本遏制不法行為
國資委此前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規定,央企投資活動不按照有關規定向國資委報告的,將對企業進行談話提醒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通知中沒有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做出詳細規定,這使得相關責任人無法對需要承擔的責任和可能遭到的處罰形成明確預期,從而對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的威懾。”業內人士認為。
該人士指出,《暫行辦法》的出臺解決了一問題,提高了央企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成本,違規投資理財行為將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資行為也將更加規范。從長期來看,有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記者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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