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科〔2008〕115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現將《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管理辦法》(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載)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建筑空調系統的科學運行管理,合理設置公共建筑室內溫度,節約能源與資源,保護環境,營造適宜的室內舒適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溫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調系統進行室內供冷和供熱房間的空氣溫度,使之不超過規定的限制標準。
第三條 公共建筑夏季室內溫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內溫度不得高于20℃。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以舒適性為目的,使用空調系統或設備進行供冷和供熱的公共建筑的室內溫度控制。醫院等特殊單位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室內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除外。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工作納入到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責任體系,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章 室內溫度控制
第七條 新建公共建筑空調系統設計時,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的相關條款進行設計。空調房間均應具備溫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間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帶有顯示功能的房間溫度測量儀表;在可自主調節室內溫度的房間和區域,應設置帶有溫度顯示功能的室溫控制器。
第八條 設計單位及使用單位應選用具有溫度設定及調節功能的空調制冷設備,可根據建筑負荷需求調節供冷與供熱量,維持室內溫度在設定值。
第九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選用具有溫度設定及調節功能的空調制冷設備,嚴格禁止選用不符合節能要求的產品。
第十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施工圖紙審查過程中,應進行室內溫度監測和控制系統的設計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空調系統無溫度監測與控制設施的建筑,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根據建筑的現狀,選擇合適的室溫控制設施改造方式。建筑面積大于兩萬平方米的,應進行溫度自動監測與控制的改造;建筑面積小于兩萬平方米的,改造完成后應具備溫度監測與控制手段。
第十二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溫度監測與控制設施的改造設計,相關文件應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實施改造的單位,應采購具有產品合格證和計量檢定證書的溫度監測和控制設施,并進行調試。改造完成后應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空調系統運行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室溫監控及空調系統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對室內溫度、空調系統運行的各項參數、空調系統的能耗進行日常監測記錄。運行記錄文件應經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簽字后備案。具體內容參見空調系統節能運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附件1)。
第十五條 公共建筑使用單位在室外溫度適宜的過渡季節,應盡可能利用開窗自然通風的方式調節室內溫度,減少空調使用時間。一般情況下,空調運行期間禁止開窗。
第十六條 建筑運行管理單位應在主要功能房間明顯位置裝設溫度測量儀表,顯示房間空調溫度,接收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選用的室內溫度測量儀表測量最小分辨率為0.1℃,其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5級。
第十八條 建筑運行管理單位在空調系統運行期間應根據相關規定對溫度測量儀表進行校驗和校準工作。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運行管理單位應采取措施,對集中空調系統進行調節,實現按需供冷與供熱。當室內溫度超出限定標準時,應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設立專職人員,負責建筑能源管理,包括室內溫度監測及空調系統節能運行管理,并實行崗位責任制。空調運行管理、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證及上崗證。上崗前要有不少于2周時間的節能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建立定期節能技術培訓和教育制度,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節能運行培訓。培訓記錄經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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