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8月5日發布年度第49號公告,決定自8月6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將決定是否延續2003年8月6日第35號公告的反傾銷措施。據透露,本次復審調查將于2009年8月6日之前結束。
2003年8月6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5號公告,認為中國國內銅版紙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8月6日起5年,于2008年8月6日到期。
公告指出,2008年4月29日,商務部收到金東紙業(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晨鳴紙業(10.52,-0.11,-1.03%,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濰坊恒聯銅版紙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代表中國銅版紙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申請書,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據悉,3家申請企業銅版紙產量之和占同期全國總產量的50%以上。
根據相關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將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35號公告和2007年第29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