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日從中華全國總工會獲悉,全總日前正式頒布《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確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明確了企業工會主席產生的基本原則,規定企業工會主席產生應堅持黨管干部、依法規范、民主選舉、組織有序的原則,上一級工會應對企業工會主席產生進行直接指導。
如何確定候選人是工會組織產生的關鍵環節。對此,《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工會換屆或新建立工會組織,應當成立由企業黨組織、工會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工會主席候選人提名和選舉工作。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以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上屆工會委員會、上一級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會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名單。而且,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數應多于應選人數。
對于選舉程序,《辦法》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為確保企業工會工作的延續性,《辦法》規定,如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工會主席的待遇問題,規定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應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并享受相應待遇,公司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依法進入董事會;由上級工會推薦并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企業工會主席,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
《辦法》規定,境內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主席產生都將適用該《辦法》。
據全總基層組織部部長郭穩才介紹,這是全總首次專門就企業工會主席產生出臺辦法。
郭穩才說,全總1992年曾出臺了《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工會選舉的具體辦法,但未明確規定工會主席候選人的產生程序,致使一些企業在工會主席候選人上把關不嚴。此次出臺的《辦法》重點強調了工會主席候選人的產生程序,以保證當選的工會主席能勝任工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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