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昨日就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問題表示,與此前東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區試點相比,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
上述負責人具體介紹說,一是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采用退稅辦法,而是采取規范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二是轉型改革在全國所有地區推開,取消了地區和行業限制;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內需的積極效用,轉型改革后企業抵扣設備進項稅額時不再受其是否有應交增值稅增量的限制。
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本次改革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抵扣設備范圍之外。
此次改革還提出,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率從13%恢復到17%。上述負責人表示,提高礦產品增值稅稅率以后,因下個環節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加,最終產品所含的增值稅在總量上并不會增加或減少,只是稅負在上下環節之間會發生一定轉移,在總量上財政并不因此增加或減少收入。
此次改革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上述負責人表示,未來還將通過調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等政策,在稅收上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記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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