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確保設備及其相關系統安全、經濟運行。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運行、能效計量監控與統計、能效考核等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八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或者出廠文件的要求配備、安裝輔機設備和能效監控裝置、能源計量器具,并記錄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有關能效證明文件。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含有設計能效指標的設計文件;
(二)能效測試報告;
(三)設備經濟運行文件和操作說明書;
(四)日常運行能效監控記錄、能耗狀況記錄;
(五)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六)能效定期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將節能管理知識和節能操作技能納入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考核內容。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節能意識和操作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節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保障鍋爐安全運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鍋爐清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鍋爐進行清洗,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保證鍋爐清洗工作安全有效進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時,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節能管理和設備的能效狀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應當要求使用單位進行整改。當檢查結果異常或者偏離設計參數難以判斷設備運行效率時,應當由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測試,以準確評價其能效狀況。
第二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及其系統的運行能效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或者節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對在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造或者更換。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換的,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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