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本節所述的權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權明晰,不存在產權爭議或潛在產權爭議;
(二)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良好的持續經營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四十二條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準手續。辦理核準手續時,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三)并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獲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后,設立人或控制人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于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第四十四條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的,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時的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批準文件和證書;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五)并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境內公司還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該境外公司的開業證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與該境外公司之間就被并購的境內公司股權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價方法的詳細說明。
第四十五條商務部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文件初審同意的,出具原則批復函,境內公司憑該批復函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于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準。
境內公司獲得核準后,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商務部向其頒發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字樣的批準證書。
并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項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憑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商務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關事項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準手續,并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第四十六條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注的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自頒發之日起14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第四十七條境內公司應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與特殊目的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并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境內公司應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并提供相關的備案文件。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如果境內公司在前述期限內未向商務部報告,境內公司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并購之前的狀態,并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按照報送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的調回計劃,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調回境內使用。融資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
(一)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
(二)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
(三)并購境內企業。
在上述情形下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商投資及外債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如果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導致境內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凈資產增加,當事人應如實披露并報批,在完成審批手續后辦理相應的外資外匯登記和境外投資登記變更。
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帳戶保留,也可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后結匯。
第四十九條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注批準證書,則加注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并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后,當事人繼續以該公司股份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的,適用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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