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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進境物品稅稅目稅率的通知
稅委會〔2011〕3號
海關總署:
《進境物品稅調整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月27日起實施,現就進境物品稅稅目稅率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中原歸入稅號2(見下表)的計算機,視頻攝錄一體機等信息技術產品和照相機歸入稅號1中,稅率相應地從20%降低到10%;
二、將原歸入稅號2中的“攝像機”更名為“電視攝像機”,稅率維持不變;
調整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為:
稅號 | 稅率(%) | 物品名稱 |
1 | 10 | 書報、刊物、教育專用電影片、幻燈片、原版錄音帶、錄像帶、金、銀及其制品、計算機,視頻攝錄一體機,數字照相機等信息技術產品、照相機、食品、飲料、本表稅號2、3、4稅號及備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2 | 20 | 紡織品及其制成品、電視攝像機及其他電器用具、自行車、手表、鐘表(含配件、附件) |
3 | 30 | 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 |
4 | 50 | 煙、酒、化妝品 |
注:斜體部分為本次《進境物品稅調整方案》涉及調整項目。
特此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