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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在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之前,憲法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直持否定態度。
在1990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即國務院55號令)中,還規定了“出讓年限屆滿,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p>
“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那之前并沒有把市場經濟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王軼介紹說。而且,雖然出讓人無償收回并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但也一定會采用別的方式對使用人進行安置。“文獻中,這樣的例子很多。那個時候都是通過政策,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比如一所大學的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會被無償收回,但政府會通過財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學。”
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這一規定的最初來源也是國務院55號令。為什么是70年?即便是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軼也并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個傳說是:70年期限是把土地作為一種資產,考慮其經營、回報情況,并結合國際經驗而制定的。另一個說法是與人的壽命長度有關,因為一般中國人的預期壽命是70歲左右。
這一期限限制與房產所有權的永久性形成了一個可預期的沖突,到期土地怎么辦?
1994年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消了國務院55號令“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的規定,對于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方式強調了“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的方法。
而《物權法》更進一步,“房地產住宅用地”的期限屆滿以后可以“自動續期”。且續期沒有條件限制,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續。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蔽餀喾ú莅钙鸩萑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物權法》通過時曾這樣公開表示。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何以保證“國不與民爭利”
“七議其稿”的《物權法》雖然艱難地寫上了“自動續期”,但到期后,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怎樣辦理、該不該收費、怎么收費等問題都沒有規定細化。
70年大限的概念并沒有被完全消除。
“中國全面推行住房改革是從1998年開始的,《物權法》起草時,認為今天就來回答五六十年以后的事情并不妥當,很多事情都難預測。何況,該不該收費等問題跟許多配套制度都是密切關聯的,比如開征房產稅?!蓖踺W說,“但是,《物權法》貫徹的一個政策是‘國不與民爭利’。”
許多法學家認為,對于老百姓,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的細則規定越晚出臺越好,因為如果現在就出臺細則,立法者往往只能在當下的法律框架下制定。“不要忽視地方政府對立法的影響力。”王軼說。
剛剛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就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的巨大壓力。地方政府通過各種不同渠道發聲?!氨热缃o一些教授寫信等,而且地方官員很多都是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的座談會,都會有地方政府參加?!?/p>
現在,地方仍然沒有擺脫土地財政,在不減少地方政府事權的情況下,出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的細則規定,恐怕會導致事與愿違的狀況?!拔辶曛?,我們相信地方政府不應該再依賴土地財政了。”王軼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