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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今天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通知,通知要求,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
為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保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農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保農村居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渠道籌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領取條件的農村居民養老金待遇等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預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各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新農保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全部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