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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9日從民政部獲悉:為了規范基金會的行為,提高基金會的治理水平和財務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監督作用,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財政部、民政部近日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通知中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基金會應當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信息進行審計,并依法披露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通知提出,基金會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統一信息公開平臺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通知說,基金會在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并提出審計建議的審計報告,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布;基金會在理事會換屆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對理事會存續期間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的履行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并提出審計建議的審計報告,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布。
通知強調,基金會開展以下活動的,應當實施專項審計。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項目: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基金會當年捐贈總收入的1/10以上的;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基金會當年總支出的1/10以上的;持續時間超過2年的。
因參與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的募捐活動。
登記管理機關要求進行專項審計的其他活動。
通知要求,對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實施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進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100名;對在省級及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實施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進入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100名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30名(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實際進一步明確具體范圍)。
通知說,基金會及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自行選聘1家會計師事務所;使用財政資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自行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確有困難的,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推薦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進行審計。(記者潘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