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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接報案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實行接報案全國或區域統一管理模式,不得將接報案統一集中到省級或以下機構管理。所有車險理賠案件必須通過系統接報案環節錄入并生成編號后方可繼續下一流程。
第四十三條公司應建立有效報案甄別機制,通過接報案人員采用標準話術詳細詢問、接報案受理后及時回訪等方法,逐步減少無效報案。
第四十四條報案時間超過出險時間48小時的,公司應在理賠信息系統中設定警示標志,并應錄入具體原因。公司應對報案時間超過出險時間15天的案件建立監督審核機制。
第四十五條接報案時,理賠信息系統應自動查詢并提示同一保單項下或同一車輛的以往報案記錄,包括標的車輛作為第三者車輛的案件記錄。對30天內多次報案的應設警示標志,防止重復報案并降低道德風險。
第四十六條公司應積極引導被保險人或肇事司機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對由修理單位等機構或個人代被保險人報案的,公司應要求其提供被保險人真實聯系方式,并向被保險人核實。同時,公司應在后續理賠環節中通過查驗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與被保險人見面方式對案件進行核實。
第四十七條公司接報案受理人員應仔細詢問并記錄報案信息,報案記錄應盡可能詳盡,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保單信息、出險車輛信息、被保險人信息、報案人信息、駕駛員信息、出險情況、損失情況、事故處理及施救等情況。
完成報案記錄后,接報案人員或查勘人員要及時向報案人或被保險人詳細明確說明理賠處理流程和所需證明材料等有關事項。
為方便客戶了解賠償程序和索賠要領,公司應向客戶提供多渠道、多方式解釋說明。
第三節調度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建立完善、科學的調度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準確調度,提高效率。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通過調度系統實時掌握理賠人員、理賠車輛、理賠任務的工作狀態。
第四節 查勘
第五十條 公司應通過移動終端、遠程控制或雙人查勘等方式確保現場查勘信息真實。對重大、可疑賠案,應雙人、多人查勘。
公司應加大對疑難重大案件復勘力度,并對第一現場、復勘現場、無現場查勘方式進行統計。
公司應建立查勘應急處理機制,防范并妥善處理突發大案或案件高峰期可能出現的查勘資源配置不到位。
第五十一條理賠案件查勘報告應真實客觀反映查勘情況,查勘報告重要項目應填寫完整規范。重要項目至少應包括:出險車輛信息、駕駛員信息、事故成因、經過和性質、查勘時間、地點、內容、人員傷亡情況、事故車輛損失部位、程度等情況、查勘人員簽名等。
現場照片應清楚反映事故全貌和損失情況。公司應采取技術手段防止或識別數碼相片的修改。
查勘信息應及時錄入理賠系統,超過規定時限的,應提交上級管理人員,對查勘人員進行考核處罰。
第五十二條 查勘人員應詳細記錄客戶信息,了解事故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查勘人員應向客戶遞交書面“索賠須知”,并進行必要講解,提示客戶及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須知”至少應包括:索賠程序指引、索賠需提供的資料、理賠時效承諾、理賠投訴電話、理賠人員信息、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方式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項等。
第五十三條 公司查勘人員應在查勘環節收集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并在后續環節中不斷完善補充。
第五十四條公司應對委托外部機構查勘嚴格管理。公司應制定外部合作機構資質標準,并與委托查勘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分支機構委托外部機構查勘的,應經總公司審批授權。
第五十五條鼓勵公司印制防偽易碎貼或防偽易碎封簽(標簽),加貼于特定部位,防止損壞配件被惡意替換,并加強配件殘值管理處置。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第一現場估損符合自動核價條件的,對需要回收殘值的配件加貼。
(二)第一現場不能估損的案件,對外表損壞配件加貼,對易產生替換和可能損壞的配件加貼;對需監督拆解車輛,在拆解關鍵點加貼。
(三)水損事故中對損失與否不能確認的配件,如電腦板等加貼。
第五十六條公司應嚴格按照《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核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情形復雜的,應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將索賠單證掃描存入系統后,退還相關索賠單證,并辦理簽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