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由高校實行項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圍內自行組織基本科研項目的遴選和立項。
基本科研項目的組織程序一般包括申報、評審、簽訂任務書、實施、驗收或評價等。遴選和組織項目原則上每年一次,已獲支持尚未結題的不能申請新項目。
第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第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經費,不得償還學校債務,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十一條 高校應建立科研、財務、物資、實驗室等管理制度,為基本科研活動開展提供便利條件,形成高效管理機制,保證科研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高校應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將上年基本科研業務費實施情況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高校資產管理范圍,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十四條 高校要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學校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等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情況,要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績效考評的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對所屬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并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總結報告。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評估。有關績效評價和檢查情況將作為調整各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額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各高校根據本辦法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制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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