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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就業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據統籌城鄉經濟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的需要,大力開發社會管理和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領域服務崗位,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重點解決好他們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人員編制、戶口檔案、職稱評定、教育培訓、人員流動、資金支持等方面面臨的實際問題,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基層崗位工作。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要按照統一征集崗位、統一發布公告、統一組織考試、統一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做好各類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進一步落實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措施。切實做好免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工作。積極做好征集高校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工作。
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要結合中部地區崛起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及產業梯度轉移的需要,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就業。各地要盡快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試用期滿后級別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通知》指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創業。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大財政投入,并積極引入風險投資資金,探索財政資金、風險投資等與大學生創業賽事的對接模式,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多渠道加大創業資金投入。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
各地要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要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