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09年7月1日頒布施行。日前,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就《若干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出臺《若干規定》的背景情況。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若干規定》,是在2004年12月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制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定”)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試行規定”實施四年多來,對于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發展和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試行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一是近年來黨中央提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戰略思想,黨的十七大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作出了重要部署,需要及時貫徹和體現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中;二是隨著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的日趨復雜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廉潔行為的形式和手段也發生了變化,需要盡快調整充實相關要求,堵塞漏洞;三是現有的實施與監督制度不夠完善,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大監督力度和完善監督措施,提高實施和監督效果;四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需要進一步強化,以增強制度的威懾力。為此,許多地方、部門和國有企業建議盡快修訂“試行規定”,頒布正式施行的《若干規定》。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將修訂“試行規定”列為2007年法規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2008年5月,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要修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考慮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及其實施和監督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重大,且“試行規定”實施四年多來,取得了一定經驗,在更高層次上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因此,中央決定修訂后以中辦、國辦名義印發。
問:請您簡要談一談修訂“試行規定”的過程。
答:2007年9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共同組成修訂工作小組,制定了修訂工作方案,開始了“試行規定”的修訂工作。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征求意見稿。2008年4月,以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四部委辦公廳名義將修訂征求意見稿普發紀檢監察系統、組織系統、國資監管系統和部分中央直屬企業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后,又送中華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形成了修訂送審稿。12月15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修訂送審稿,提出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共同將修訂送審稿呈報中央審議。《若干規定》(修訂送審稿)先后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最終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9年7月1日印發。
問:請您介紹一下《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若干規定》共5章30條約4200字。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若干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明確了適用范圍,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分別從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維護國有企業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規范職務消費行為、加強作風建設等五個方面,規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為,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用企業資源謀利、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從業、離職和退休后從業等重要問題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第三章“實施與監督”規定了有關機構的監督責任和述職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與公開、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檢查與評估、函詢以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審計、報告備案事項抄報監事會等監督保障制度。第四章“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了對違規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依據,以及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四種處理措施和相應的經濟處罰辦法。第五章“附則”規定了參照執行的范圍、授權解釋機構、施行時間等內容。總的來看,《若干規定》貫徹了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近年來對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的要求,體現了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新進展,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比較全面、系統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專門法規。
問:《若干規定》與“試行規定”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若干規定》保留了“試行規定”的總體框架結構,但對具體內容作了較大修改。與“試行規定”相比,《若干規定》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若干規定》在第一條中明確寫明“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等方面的立法目的,還在行為規范的設定以及實施與監督制度及處理措施的設定上,始終注意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穿其中,并結合國有企業特點加以突出和體現。
二是增加了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作風建設的要求。胡錦濤總書記2007年1月在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指出,“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作風建設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一個重要方面,并且貫穿于廉潔從業的各個環節,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相互促進。《若干規定》第八條針對實踐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作風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分七項從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就弄虛作假、漠視職工正當要求、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等問題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容易引發不廉潔行為的問題上的政策界限。比如:《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商辦企業、兼職取酬、職務消費、離職和退休后從業、配偶子女從業等問題作了明確界定,什么行為可以做、什么行為不可以做、什么行為報告后可以做,一目了然,清楚明白。這既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這些問題上嚴格自律提供了標準,又為監管部門加強管理監督工作、發揮職工群眾和社會監督的作用提供了依據。再比如:《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后收受物質性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財物、以委托他人投資理財等名義收受財物、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利用內幕信息謀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等行為的政策界限。這些都是近幾年來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定性量紀方面容易產生分歧的違紀行為。對這些問題作出明確界定,有利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澄清模糊認識、筑牢思想道德和黨紀國法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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