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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巖峰 丁磊 楊憶寧
蘇泊爾(002032.SZ)至今不承認哈爾濱工商部門檢測結論。
10月17日,蘇泊爾高級公關主管張麗萍表示:“檢測是黑龍江當地的政府行為,至今沒有與蘇泊爾總部交涉過。這些檢測結果均由地方檢測部門作出,我們無法判斷是否屬實。”
國慶節后,哈爾濱市工商局宣布,將全市的蘇泊爾問題不銹鋼產品全部強制下架。并稱,哈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從2008年初開始就追蹤檢測,累計81個型號、46個批次的產品檢測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10月14日,蘇泊爾公告則明白無誤的聲明:所有涉及產品均已送交“國家相關機構”檢驗,“檢測結果合格”。
哈市工商局道外分局經檢一隊大隊長張傳義表示:“我是一個執法者,我是依據國家法定檢驗機構的判定做出的結論。”
本報記者獨家拿到雙方檢測報告。種種跡象表明,蘇泊爾在“質量門”中旁顧左右而言他,確有疑點未解開。
瞞天過海
兩個結論相左的檢測報告,讓消費者和投資者均無所適從。
張麗萍表示:“我們是國家專業機構檢測的,而哈市工商局是在當地檢測的。”蘇泊爾選擇了沈陽的國家日用金屬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測。
張麗萍稱,為了盡量獲得同批次產品,蘇泊爾方面特地選在東北進行檢測。
不過這兩份檢測報告,依據的標準就有很大不同。
哈市方面依據的是GB3280,是不銹鋼冷軋鋼板的國家標準。蘇泊爾依據的是QB/T1622,是原輕工業部部頒的不銹鋼器皿標準。
張麗萍表示:“部頒的行業標準一般會高于國家標準,何況國標已經是上世紀的標準了,我們不可能達不到那時的水準。”
QB/T1622明確規定,不銹鋼器皿要求制造使用的材質為1Cr18Ni9、0Cr19Ni9牌號的不銹鋼板材或使用性能不低于上述規定的其它牌號。上述兩個牌號不銹鋼板材的鎳錳含量,應依據GB3280的要求。
以同款不銹鋼水壺為例,哈市工商局的檢測報告表明,蘇泊爾所用材料中錳含量為7.59,遠高于GB3280所要求的額2.50;而鎳含量為3.92,遠低于國家規定的下限7.0。哈市因此做出“不合格”的結論,似乎并無不妥之處。
而蘇泊爾方面的檢測報告,并未涉及這些材質的含量,只是針對“劃傷”、“凹坑”、“點焊”等進行了檢測,并檢測上述水壺的“衛生要求”,認定其符合衛生標準。蘇泊爾方面據此公告認為,“經國家相關機構檢驗,檢測結果合格”。
這是一個很蹊蹺的結論,因為蘇泊爾所說的“合格”項目,并非哈市工商局所指的不合格項目。這樣一個風馬牛不相及的檢測結果,竟被蘇泊爾拿來作為反駁的證據。由于雙方均未公布檢測結論,所以真相未彰。
蘇泊爾方面反復強調,其產品是安全的,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危害,但始終未提及產品材質的問題。
張傳義也沒看到過蘇泊爾方面的報告,只是表示:“它哪項不合格,我的報告就針對哪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