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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
就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為了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政策扶持力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就出臺《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么要出臺《暫行辦法》?
答:中小企業是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對于平衡區域經濟結構、促進科技創新、提供就業崗位、滿足社會需要具有重要作用。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獲得合同金額逐年增加。但目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還面臨很多困難與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不細化;一些政府采購門檻較高,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難以達到;部分采購人傾向于大企業或大品牌的產品,對中小企業持不信任或懷疑態度等等,使得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競爭中處于弱勢。
為了給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市場機會,根據《政府采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暫行辦法》,通過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記者:《暫行辦法》在適用范圍和支持范圍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暫行辦法》適用于《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各類采購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關于本辦法扶持的中小企業范圍。從我國政府采購的實踐來看,很多獲得較大份額政府采購合同的中小企業,代理的往往是國內外大型企業產品,由中小企業本身直接制造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較少,中小企業中標而大企業獲利的情況非常普遍。為了使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真正起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暫行辦法》明確,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記者: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如何進行資格確認?出現中小企業資格爭議時如何解決?
答:鑒于目前我國尚無權威部門對中小企業開展資格確認工作,且眾多政府采購當事人暫不具備判斷企業類型的專業素質,當前采取中小企業自我聲明的做法,由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冒充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謀取中標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需要對中小企業資格進行認定的,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記者:《暫行辦法》中提出的預留采購份額如何理解?
答:《暫行辦法》規定,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應當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為了突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于60%。
首先,關于30%比例的確定。國際上,美國聯邦的中小企業政府采購份額目標是23%,歐盟中小企業中標金額占歐盟政府采購金額約40%,考慮到國際上對中小企業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國中小企業較多的實際情況,我們將該比例設定為30%。
其次,關于60%比例的確定。依據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小型、微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中小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參考這一數據,我們將中小企業份額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重設定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