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日前,環境保護部印發了《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意見》指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防治環境污染和保障人體健康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不當行使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甚至由此滋生執法腐敗,造成了不良影響,應當堅決糾正。
對此,《意見》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范圍、處罰原則、裁量尺度和懲戒手段等方面做出規定,《意見》要求對于主觀惡意、后果嚴重、區域敏感及屢罰屢犯等四種情況須從重處理。
《意見》首先明確概念,指出“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對于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所適用的法規條款,《意見》提出多個規則,包括:
一、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環保法律(法規)的效力高于同行政級別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三、新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新規與舊規不一致,適用新的規定。
四、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如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五、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環保部門規章如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六、部門規章沖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如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于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
在環保部門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等行為,《意見》要求各執法部門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過罰相當。遵循公正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嚴格程序。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集體討論決定。
三、重在糾正。處罰不是目的,要特別注重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必須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明確提出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和合理期限。對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整治、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的,要切實加強后督察,確保各項整改措施執行到位。
四、綜合考慮。既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也不得排除相關因素,要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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