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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經過10個月的研究,草案又有較大修改。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授權中華環保聯合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保聯合會等對環保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將跨行政區域統一防治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曾于去年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隨后,全國人大法律委、環資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機構又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征集各方意見。根據黨的十八大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又對一審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張鳴起表示,目前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環境保護法的定位是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張鳴起介紹,新草案規定建立環境信息共享、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環境經濟激勵、生態補償等機制。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
偽造監測數據將被撤職
草案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 焦點解讀
公益訴訟環保聯合會決定是否訴訟
【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明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被視為草案這次修改的一個亮點。
最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作出規定,對環境污染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次環保法修改,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明確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
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上述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了解到,個人獲取環境污染線索,需要提交環保聯合會,由其來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據統計,我國現在登記的環保組織有六七千家。相關部門表示,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在初期原告訴訟資格如放得過寬,擔心出現濫訴,目前訴訟主體設為環保聯合會或地方環保聯合會比較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