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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環境費改稅何時能實現?
■ 編者按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論及稅制改革和稅收管理時提出,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近年來,環保、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積極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學術界對環境稅費改革的討論和研究也從未間斷過。那么,環境保護費改稅有何意義?難點在哪里?國外環境稅是如何征收的?本期應知圍繞這些問題進行介紹。
答疑解惑
為何要進行費改稅?
排污收費是我國籌集工業污染治理資金的主要渠道,在我國環境保護管理中起到了極其重要作用,費用逐年增加。據排污費征收快報初步統計,2013年全國排污費征收開單216.05億元,比2012年增長10.73億元,增幅5.2%;征收戶數43.11萬戶,比2012年增加7.8萬戶,增幅22.2%。
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確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規定,只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才需繳納一定數額的排污費。這條規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開始發生改變。
2002年1月,國務院通過《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排污者應當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排污費。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等。
排污收費雖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標準過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征收來的費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問題。另外,由于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費難以刺激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時,現行排污收費制度未對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進行收費。由于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對排污費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對排污費的調控能力。
因此,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開征專門的環境稅,通過稅收這種經濟刺激的手段來解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是我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何謂環境稅?
環境稅,也有人稱之為生態稅、綠色稅,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它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
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環境稅包括對直接的污染物征稅,比如碳稅、硫稅、污水處理費、垃圾稅等;其次是對一些可能產生污染的產品征稅,比如說煤炭、石油、能源以及汽車。一般認為,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經濟學》中,最早開始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的理論問題。
難點解析
環境費改稅的難點在哪?
環境保護稅費制度改革主要是進一步理順環境稅費關系,但在具體實施中還主要面臨一些難題。
1、如何確定環境稅征收范圍和稅率。稅率設計要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現在環境稅開征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真正準確地測算出某種稅率對經濟、物價、老百姓和消費的影響究竟有多大。
2、如何與其他稅收制度改革相互協調,例如資源稅、增值稅;再有就是與現在環境方面的收費如何協調,如排污費、礦產開發保護費等。環境稅的開征涉及財稅體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個部門之間利益的協調等,必須統籌兼顧。
3、如何解決技術問題。目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已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一旦費與稅之間融合或過渡,還需要解決很多技術問題。環境稅的征稅依據是企業的生產和排放數據,有些數據需要通過企業申報來獲得,因此要增強相關部門的能力,配備相應設備,建立準確、可靠的排污申報和核實制度。
4、如何化解來自企業的阻力,特別是工業企業,很多地方擔心征收環境稅會影響企業競爭力。環境稅征收既要能夠調整企業的行為,同時又不能給企業和企業所在的行業過重的負擔。
專家建議
費改稅后如何征收?
2013年5月通過評審的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研究院“環境稅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設研究”報告,提出了環境稅征管的4種可能模式,明確在我國國情下應采用“環保認定、稅務征管”的征管模式。
專家建議,在目前條件下,應首先針對污染產品和污染物排放,開征獨立的環境稅。可以在一個獨立的環境稅稅種下,將污染物排放、污染產品等設置為稅目。污染排放稅的征收原則是“污染者付費”,計稅依據是污染物的排放量。但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因為污染排放稅的稅基直接建立在污染物的排放數量上,而稅務部門不具備環境監測的技術基礎和管理經驗。因此,需要環保、稅務部門聯手合作。
還有專家建議,對于污染產品征稅可直接納入到現行消費稅中,不必增加新的稅種。因為污染產品稅和消費稅有很多共同點,都是針對特殊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兩者的計稅依據、納稅環節和納稅額的計算等都相同,可以使用相同的發票。
國外怎么征收?
發達國家典型的環境稅主要有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
大氣污染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此稅,其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征15美分和10美分。1991年,瑞典對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等征收二氧化碳稅,其稅基是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發熱量。
水污染稅是對水體污染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德國的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稅率全國實行統一,稅金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地方水質。荷蘭的水污染稅則是由政府對向地表水及凈化工廠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噪聲稅是對超過一定分貝的特殊噪聲源所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主要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噪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等。美國、德國、日本和荷蘭等國都征收此稅。荷蘭政府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區(主要是機場周圍)產生噪聲的行為征收噪聲稅,其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
固體廢物稅是對固體廢物的實際體積和類型定額征收的一種稅,其課稅對象包括飲料包裝物、廢紙和紙制品、舊輪胎等。美國對固體廢物實行飲料容器押金法,即顧客在購買飲料時要預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歸還空容器時再退還押金。1993年,比利時在《環境稅法》中對固體廢物的征稅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垃圾稅起源于荷蘭,主要是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其征收方式是以單個家庭為征收單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荷蘭還開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稅。芬蘭和英國也于1996年開征了垃圾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