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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
按照垃圾處理需要財政補貼,據不完全統(tǒng)計,某市1噸垃圾從集中點到焚燒處理大約需要財政補貼460元(包括電力上網補貼約60元和生態(tài)補償75元)。如果全部垃圾都焚燒處理,該市每年的垃圾處理財政補貼將高達30億元。而這還不包括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補貼、垃圾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補貼、稅收優(yōu)惠及相關監(jiān)管人員的費用。
這就引出兩個問題:焚燒處理是否會引發(fā)財政支付困難?能否降低垃圾處理財政補貼?答案都是肯定的。如果堅持全部垃圾都焚燒處理路線,將極大地增加財政負擔,甚至引發(fā)財政支付困難,這種局面已經在西南某省會城市發(fā)生,當引起決策層警覺。幸運的是,我們可以通過強化垃圾源頭減量和物質利用降低財政補貼。比如,每回收利用1噸垃圾,財政補貼少于100元,遠低于焚燒處理的補貼,而且還可節(jié)省長途轉運補貼;每提高10%回收利用率,某市一年至少可節(jié)省垃圾處理財政補貼1.8億元,并培育出比垃圾焚燒處理市場價值更大的垃圾物質利用產業(yè)。
那么,如何撬動垃圾源頭減量和物質利用?圍繞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科技手段,我們可以列出很多撬動辦法。無論采用什么辦法,核心就是要發(fā)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讓市場決定企業(yè)、資金、土地、技術和垃圾原料等資源的流向,關鍵在于更好地發(fā)揮財政補貼對資源配置和市場的導向作用,以便理順垃圾處理價格、提高垃圾處理行業(yè)的競爭性、調動垃圾排放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當前,垃圾處理財政補貼主要是對垃圾處理者進行價格補貼,如對從事垃圾壓縮、運輸、生化處理、焚燒、填埋的企業(yè)進行價格補貼。這種與垃圾處理作業(yè)或處理方式直接掛鉤的補貼方式能夠快速、直接、顯著地提高垃圾處理能力,扶持垃圾處理企業(yè)成長,且便于政府操作與控制,但極易對垃圾處理產生扭曲作業(yè),甚至導致垃圾處理環(huán)節(jié)首尾脫節(jié)。如對焚燒處理的多重補貼激起了各地建設焚燒處理設施的熱潮,雖然有助于化解垃圾處理壓力,但也淡化了垃圾源頭減量和物質利用的重要性,扭曲了垃圾分級處理與逐級利用鏈條,從市場價值看就好比抓住了小小的豬尾巴卻忽視了大大的豬頭豬身,對垃圾處理長期發(fā)展極為不利。
為此,筆者建議豐富財政補貼方式,增加垃圾排放券補貼方式,只對垃圾處理應急設施的建設營運和重點扶持的垃圾處理方式才采用價格補貼方式。
從垃圾處理長期發(fā)展來看,需要建立與垃圾處理脫鉤的財政補貼制度,即垃圾排放券制度,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政府直接向垃圾排放者發(fā)放有價垃圾排放券,垃圾排放者利用排放券直接向垃圾處理者購買服務。垃圾排放者為節(jié)省排放券和便捷排放,自然會多家比較,最后選擇價廉物美的垃圾處理方式及處理者,從而調動垃圾排放者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發(fā)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提高垃圾處理的選擇性和競爭性,激勵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此外,如果允許垃圾排放券進行交易,將催生垃圾排放權交易,促進垃圾處理跨域合作。價格補貼屬于黃箱政策,而排放券制度則屬于綠箱政策。
推行垃圾排放券制度首先需要建立排放券制度,明確垃圾排放券的領取人是居(村)民還是其所在地的管理單位,確定垃圾排放量額度及排放券定價,規(guī)定垃圾排放券的流轉、結算及交易辦法、制定垃圾排放券制度執(zhí)行及監(jiān)督辦法等。此外,還需要充分論證價格補貼與垃圾排放券補貼并存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一是考慮到價格補貼制度的惰性,應允許價格補貼與垃圾排放券補貼同時存在一個時期,或先在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物質利用等未實施價格補貼政策的環(huán)節(jié)試行排放券制度,不宜一刀切,以免引起垃圾處理的短期混亂。二是對于填埋場等垃圾處理應急設施的建設營運和重點扶持的垃圾處理方式,宜發(fā)揮價格補貼快速直接的優(yōu)點,合理運用價格補貼政策,保障應急供給,保障垃圾處理發(fā)展。
作者單位: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