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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并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從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生態補償、排污許可、處罰問責等方面,對環保的基本制度作了規定。這是我國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是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生態環境是人類的生存之本、發展之基。向環境污染宣戰,打贏環保攻堅戰,必須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最嚴密的法律、最嚴格的制度護航“美麗中國”。
一 生態文明重在建制
面對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很多人發出疑問:近年來全社會對環境保護不可謂不重視、投入不可謂不大,為何環境質量不僅沒有好轉,還在進一步惡化?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的?
客觀上講,我國正處于工業化中期,發展方式粗放,經濟結構不合理,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企業占很大比重,不可避免會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但不可否認,目前的環境問題有不少是人為造成的,其中改革不到位,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健全,是深層次的制度原因。
相關領域制度不健全。這些年來,我們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制度體系,僅環保法律法規就多達120余部,環境立法速度居各部門法之首。但有些領域依然存在制度空白、無法可依的情況,如土壤污染防治法、環境損害賠償法、有毒化學物質污染防治法等至今未出臺;有些領域雖然有制度,但明顯滯后于環保實踐,如198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修訂后,已經14年沒有改動過,對細顆粒物(PM2.5)防治、聯防聯控等內容沒有涉及。
曬政策
近年來我國修訂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
1.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3.201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2013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制度銜接不到位。環境污染治理是一個系統完整的過程,必須控源頭、管過程、重懲處,形成環環相扣、嚴絲合縫的制度體系。但是,過去我們在制度設計上缺乏整體思維,往往“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按下葫蘆浮起瓢”,制度碎片化現象突出,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缺乏銜接、協調和配合,存在制度盲區。
制度執行不力。在現行體制下,基層環保部門從屬于地方政府,不能挺直腰桿獨立執法,環境監管難以到位。比如,一些地方為了發展經濟,要引進高耗能、高污染項目,環保部門迫于當地政府的壓力,不得不放行,致使環境影響評價形同虛設。同時,環保部門監管能力不足,與其被賦予的職能和擔負的任務嚴重不相匹配,心有余而力不足,導致制度執行打了折扣。
這些制度上的問題,是長期積累的結果,成為環境治理的“攔路虎”,只有通過改革才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我們要按照全會部署,建立起源頭嚴防的制度、過程嚴管的制度、后果嚴懲的制度,為確保天藍、地綠、水凈,構筑起堅不可摧的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