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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供水服務是政府和企業權責界限糾結不清的公共服務領域之一。由此也導致了一系列問題,例如水價調整、供水安全等問題。隨著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領域市場化的不斷深化,PPP(公私合營伙伴關系)不僅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也吸引著企業的目光。然而,在這些領域,政府與企業要高效合作,其前提是厘清權責,這其中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關系。本期專家將以供水服務為例進行分析。
●只有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清晰了,依法管理的工作到位了,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才能委托專業化的公司通過采購完成
●政府向社會企業采購公共服務時,對服務主體核心的要求只應是專業化和非專業化的區分
●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專業化檢測服務,以確保水質監測能準確、及時預警,并能向公眾及時進行信息的共享與公開
中國城市供水服務屬于地方政府的市政公共服務范疇,地方政府是城市供水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無論引入外資、民營還是國有獨資經營,任何形式的服務模式,地方政府都是供水服務最終的責任主體。
因為城市供水作為公共服務的核心內容,所以其評價核心是保證供水服務的安全性、保障性、持續性,是讓低收入人群也能喝上放心水;第二目標是服務的效率和可持續性。而控制水價、引入外資、引入市場機制等都不是水務改革的目標,而是手段。
政府對供水服務負總責
從此前發生的蘭州供水污染事件來看,理順公共服務采購體系之下的政府、企業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十分必要。
城市水務服務作為一種公共服務,涉及到政府、企業、公眾三方關系。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處于三方關系的核心位置。
一方面,政府決定著公眾所要支付的用水價格和服務要求;另一方面,政府也在決定著企業以什么形式為公眾提供水務服務。
無論哪一種服務形式,政府直接通過事業單位提供也好,由各種供水企業幫助政府提供也好,并不妨礙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務性質,政府仍然對城市供水負總責。不管是哪個環節出了事,政府應該承擔第一責任。
供水企業是幫助政府提供供水服務的服務主體,地方政府與供水企業之間是特許經營關系,即一種契約關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是通過特許協議來約定的,且這種協議是經濟協議,不是行政性許可,且協議關系應該清晰界定各方責任的劃分。
各方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設施投資更新、設施運營、服務持續、水質保障、貧困人群保障等,當然也包括第三方應急事故的應對,協議沒有約定的責任都應該屬于政府的責任范圍。
政府向社會企業采購公共服務時,對服務主體核心的要求只應是專業化和非專業化的區分,而并非國有化、私有化、國際化的區分。因為,只有一家專業化的公司,才能有能力且有實力在供水服務的保障方面起到為政府服務和補位的作用。
加強公眾參與,信息公開需引入第三方
我們認為,對于中國的環境領域而言,公眾參與在推動行業的發展上是非常積極的因素,有利于供水服務提高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政府監督,尤其適合中國目前的服務體制。
公眾參與的前提是信息公開,即政府及企業可以做到保障公眾及時的、充分的知情權。供水是公共服務行業,關系每一個人的健康,一般而言除非特定的事情,信息均沒有需要隱瞞的,因“維穩”而隱瞞信息,只是各方尋找的借口而已。社會公眾是公共服務的受眾,應該第一時間獲得正確的信息。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欺騙公眾是一種極其不正確的行為。蘭州事件之所以被批評,一定程度是沒有保障公眾及時的知情權。
信息公開是特許經營甲、乙方的共同責任,信息公開應該成為特許經營中甲、乙方必須約定的一個內容。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一個成熟專業服務公司,都是應該把其服務信息,包括服務標準、水質、成本等,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
另外,因為水務服務的專業性特征,信息公開需要第三方機構的進入。水質的好與壞,服務的好與壞,是一般人難以全面感知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專業化檢測服務,以確保水質監測能準確、及時預警,并能向公眾及時進行信息的共享與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