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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記者金煜)1月4日,新《環保法》實施首個工作日,廣州兩家企業的設備被環保部門貼上了“封條”。在新《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利之后,這是因環境污染問題被環保部門首次查封的企業。
1月1日,環保部就新《環保法》制定的包括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內容在內的四個配套文件也同時生效。
據廣州市環保局介紹,此次被查的系一非法處置廢礦物油企業和一違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無牌作坊。
1月4日,廣州市、區兩級環保部門聯合開展執法檢查中發現了這兩處存在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的企業,并當場下達查封決定書,對兩企業的煉油爐、電鍍生產線等設備貼上封條進行查封。
新《環保法》首次賦予了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的設備查封、扣押的權利。根據新《環保法》配套文件《實施環保查封、扣押暫行辦法》,違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行為,環保部門可以對造成污染的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扣押,如在不易移動的設施上張貼封條等,其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可能導致設施被環保部門“貼封條”的對象中,包括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未能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的情形。
此外,針對新《環保法》中有關按日計罰、停產限產、信息公開的內容,環保部也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政策,一并于1月1日生效實施。
■ 新聞背景
《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1月1日同步實施。
四個配套文件內容包括“四種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將列入按日計罰的處罰范圍”等。此外還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條件是違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辦法列舉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六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