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自己擁有產權的300平方米房屋面積,被錯誤地登記在了北京友誼商店股份公司的房產證中,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將北京市建委告上法院,請求撤消該房產證。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了中行北京分行的訴訟請求。
中行北京分行起訴稱,1971年至1972年,友誼商店新樓建造期間,北京市政府決定讓中行北京東安門辦事處進駐,并為其設計建造了400多平方米的營業用房。1979年,中行成立中行北京市分行,原辦事處在友誼商店的300平方米也劃歸該分行。去年9月,友誼商店將該行告上法院要求騰房時,該行才知道這300平方米房產已經被登記到了友誼商店的名下。
原北京市房管局的“接班人”北京市建委則表示,涉案的300平方米房產,是原市房管局在申請材料齊全、房屋產權來源清楚的情況下下發房產證,并無不妥。第三人北京友誼商店股份公司則表示,友誼商店持證長達17年,并曾多次向分行主張房屋使用費,對方現在才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了起訴期限。
終審判決認為,房產證是1989年7月26日做出的,當時的法律沒有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作出規定,所以對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的起訴,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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