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九條 委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善的資產管理體制,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的規定;
(二)具有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投資績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確的資產配置政策和策略,實行嚴格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投資管理團隊運作行為規范,主管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者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境內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境外投資和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主管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者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五)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本規模和受托管理的資產規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
(六)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境外受托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托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具備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且平均專業投資經驗在1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資產管理規模;
(七)購買與資產管理規模相適應的有關責任保險;
(八)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托管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托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嚴格的托管資產隔離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統和災難處置系統;
(三)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設立熟悉全球托管業務的專業托管部門,配備一定數量的托管業務人員;
(四)上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10%、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8%,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托管資產規模;
(六)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
(七)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經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托管機構作為其托管代理人:
(一)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可以從事托管業務,并與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關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有效的托管資產隔離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統和災難處置系統;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配備一定數量的熟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托管業務的專業托管人員;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托管資產規模;
(七)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八)托管協議規定的條件;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委托人與托管人、委托人與托管代理人之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對方股份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二)中國保監會認定的足以影響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依法履行托管義務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應當保證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前款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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