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修訂?,F就主要修訂內容和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細則》第二條修改為: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二、原《細則》第四條增加第二款為: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新《細則》第三條)
三、原《細則》第八條修改為: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并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新《細則》第六條)
四、本所已上市的企業債券在計入持有者證券賬戶后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五、企業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進行凈價交易的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8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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