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需配套措施
由于我國股權投資基金業尚處初創階段,市場成熟度不高。盡管股份制企業越來越多,股權流通也多,但是很多交易是以分散的零售交易為主,并未形成規范的市場化交易。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趙錫軍認為,雖然經過近年發展,投資者已經有了一定風險承受能力和辨別能力,但是專業的股權投資技術還不夠成熟,風險抵抗能力也不是很高。因此,股權投資基金創設應該設置一定門檻,對應于不同規模且有相應的監管措施。對于交易種類和交易方式,也需要進行規范。
由于目前合伙企業法已經允許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局注冊,相應地已經有《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可以對股權投資基金的行為進行監管,法律上已經具有相對完備的行業規范和要求。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制企業尚未獲準開設股票賬戶,國稅總局還沒有提出稅務方面的相關措施,商業銀行法也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投資,股權基金發展牽涉到很多部門的多頭監管,因此相關的配套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幾易其稿遲遲未推出,折射出監管機構之間利益訴求的復雜性。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何小鋒認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起草內容,應該主要借鑒2005年十個部委認可的關于創業投資的管理辦法,其主要精神是事后自愿備案管理。也就是投資企業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只要到工商局注冊就可以辦公司制或合伙制企業;注冊以后,可自愿到發改委備案,表示愿意接受監管。具體操作上,應對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機構放開,原則上允許其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由證監會、銀監會等監管機構在各自監管領域提出具體監管措施,并且尊重各個環節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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