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伴隨著國內基金業的迅速膨脹,“店大欺客”的現象變得越來越普遍,如果不對這種現象進行遏制和制度上的進一步規范,未來的境況將會讓人擔憂。
統計數據顯示,到目前為止,國內基金業總規模超過2萬億元,已經發展成為規模和影響力非常龐大的行業。
“紅利處理應由投資者自己決定”
記者注意到,邦信陽律師事務所(總部在上海,北京、深圳設有分所)高級合伙人李健近期在媒體上公開表示,在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條款上,投資者容易混淆“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和“期末可分配利潤”兩個概念。
他舉例說,近期關于南方穩健2號的分紅討論中,有人提出南方穩健2號2007年的年報中披露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97.35億元,據此認為該基金的年度分紅額不應該低于該數字的90%。然而從會計計算角度看,南方穩健2號2007年度的分紅金額應為該基金在這一會計年度內累計的“已實現凈收益”,即該基金截至2007年末通過投資收益、股息、利息收入等方式實現的累計凈收益。
按照這位律師的說法,開放式基金分紅與否與是否保護了持有人的利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開放式基金分紅,其實質就是把基金凈值中可分配收益的一部分以紅利方式分給投資者。通過分紅而來的收益,本身就是基金凈值的一部分,分紅后基金凈值會自動除權,持有人的總資產并不會因為分紅而增加或減少。“基金分紅行為的本身,并不能為投資者帶來額外利潤。”
針對這一提法,張遠忠律師反駁稱,“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和“期末可分配利潤”并不是問題的本質。根據南方穩健2號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基金公司的義務是:向投資人分現金,投資人的權利是獲得現金。此時,基金公司不能說,分紅對你(基民)沒有實際意義,我不分紅。當可分配利潤形成以后,這些利潤就是基民的共同財產。在基民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基金公司是無權處分他們的財產的,哪怕主觀上的確是為了基民的利益。更何況基金公司的擅自處分行為已經在客觀上造成了基民的巨大損失。
“在紅利分配以前,基金公司對紅利部分只具有保管義務,在未經基金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處分該‘保管財產’。”張遠忠說。
全球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美國普信集團副總裁林羿表示,美國公募基金業對分紅的慣常做法是,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基金投資獲得收益后要進行分配的紅利,是不是再投資,完全由投資者(即基金持有人)決定,不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決定。他表示,國內應該在立法上讓基金持有人擁有更多的權力空間。
“損失未賠不能向持有人收管理費”
基金公司不分紅或不按時分紅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更重要的是,違背了基金契約,損壞了市場誠信,這種情況在國內基金業不乏例子。16只基金(如下表)由于沒有按合同及時分紅,在其后的股市大跌中全部虧損,2008年虧損總額超過900億元,抹掉了之前兩年800多億元的可分配利潤。
我國《信托法》第36條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一位監管系統的權威人士對此表示,“根據這一精神,基金公司如果由于決策不當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賠償沒有徹底完結之前,就不應向持有人收取管理費。”
《基金法》第9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上述專家表示,這個規定就要求基金公司謹慎投資、珍視持有人利益,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時履行分紅義務。
這位權威人士進一步表示,投資者可以用自己的經驗和常識來判斷,那就是公司是否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具體表現在:好的基金公司始終把自己置于投資者的監督之下。例如,公司產品的招股說明書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約束自己的產品、是否有明確的投資理念、方向和標的,是否有嚴格適當的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和風險控制手段,以便讓投資者在未來能夠有效實施監控。同時,公司能否始終做到合規經營。如果一家公司丑聞不斷,那這個公司肯定不是一個好的基金管理公司。
同時,公司是不是公平對待所有的投資者也是判斷公司好壞的一個尺度。好公司的各類型基金的表現應該都在所屬類別基金中的前列,不會出現一只基金特別好,其他基金特別差的現象。另外,在投資者服務上,公司是否真正在為投資人利益服務。比如,是否主動地把產品的風險全面、準確地告訴投資者,而不是一味向投資人推銷產品,采取各種不規范的營銷手段擴大資產管理規模。
“基金公司可以破產或倒閉”
“由于基金管理人失誤,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到損失的時候,維權的辦法很多,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解決,也可以把相關情況向監管層來反映。”上述監管系統的權威人士表示。
他進一步提出警示說,在基金公司由于判斷和決策上的失誤,從而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時候,除了將損失進行補償(利用注冊資本金和收取的管理費等)之外,還有一條路徑可以選擇,那就是破產或倒閉,藉此可以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在基金公司破產或者倒閉的時候,應將所管理的基金轉交其他基金公司進行管理,這樣就不會對基金投資者帶來進一步更大的損失。
“南方基金公司‘分紅門’事件為我們提出一個現實的問題:即便南方公司用自己的全部資產賠償基民,也不足以彌補基民的巨額損失。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基金管理公司(不僅僅指南方基金公司)與基民之間收益/風險的分配比例是不公平的。而這種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基金公司自有資金與所管理資產的比差過于巨大。”張遠忠表示。
以南方基金公司為例。南方基金公司僅有注冊資本1.5億元,但其管理的資產超過千億元(2006年近1000億、2007年2300億元、2008年1500億元。數據來源于基金年報)。從南方穩健成長2號收取的管理費共約5.6億元(數據來源于基金年報)。截止到2008年年報報告期,南方基金公司(16家開放式基金、2家封閉式基金)共收取管理費約53億元。如果按管理費占基金公司資產來源的80%算,南方基金公司的總資產約66億元。但這還沒有扣除公司管理成本以及股東分紅部分。
張遠忠律師表示,基金公司自有資產、注冊資本與管理資產的比差是如此之大,而基金公司又是有限責任公司,一旦基金公司違法或違約造成基金財產或基民重大損失時,絕大部分風險實際上轉嫁到了基民身上。因此,他認為,有必要將保險制度引進基金領域,建立基金公司責任保險制度。一旦基金公司造成基民損害,可以由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賠償基民的損失,保險公司賠償基民后可向基金公司追償。
對此,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這種將保險引入的辦法,屬于一種補救性措施,對問題的解決是有幫助的,而且有助于加大對基金管理者的監督。但是,從根本上來說,還是要將工作重點放在基金公司自身上面,加強對其運作的監管和對風險的防范。“在目前基金公司總體治理缺位的情況下,基金投資者應當有效參與到公司管理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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