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6日針對基金公司沖刺年終規模排名現象,提醒基金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規模,要始終堅持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理念,在綜合考慮自身投資管理能力、風險防范水平的基礎上,確定合適的基金銷售規模。
這位負責人說,證監會注意到基金公司年底前普遍加大了基金產品的首發和持續營銷力度。證監會提醒基金公司遵循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受托義務,不能一味追求規模,規模大小不是衡量基金公司優劣的主要指標。基金公司作為專業投資機構,一定要有成熟的投資理念、良好的治理結構、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嚴格的外部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當天,證監會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增列短期交易的贖回費,抑制短期交易,并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規范尾隨傭金。
《管理規定》鼓勵后端收費模式,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雖然最高檔前端收費通常低于最高檔后端收費,但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后端收費手續費會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從而降低基金長期持有者的交易成本。
從費用結構上看,新規仍保持行業現行的申購費(認購費)、贖回費的基本費用結構。從費用水平上看,與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管理規定》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一周、一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設定較高的贖回費率標準,并將此類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證監會共收到19家機構的80條反饋意見和23名個人的26條反饋意見。部分機構建議保留一次性獎勵,證監會未予采納,主要考慮是一次性獎勵可能誘發銷售人員引導投資者頻繁申贖基金,損害投資人利益,且由于其支付缺乏規范,存在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潛在風險。
這位負責人表示,財經媒體在具備自己的研究人員、數據庫系統、基金評價和方法的前提下,從事基金評級、評獎和單一指標排名等基金評價業務,并通過公開形式發布評價結果的,應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請辦理入會手續。不具備上述條件,僅引用其他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財經媒體,參照《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管理。任何媒體不得發布非協會會員的基金評價結果。(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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