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宇
中國證券報記者9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規定發布以前,企業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稅務專家田天指出,原稅法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他表示,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稅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稅務機關沿用老稅法的相關處理方法,要求企業的股權損失限額扣除,產生不少稅企糾紛。
田天認為,稅務總局的這一規定明確了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納稅人認同。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于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但根據此前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企業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在實際操作中,股權轉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比較常見,價格不公允也很普通,為堵塞稅收漏洞,目前稅務機關一般都要求股權轉讓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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