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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就出臺
《關于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并購重組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問:銀監會出臺《關于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并購重組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71號)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自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以來,通過加大產權改革力度,實施分類差別監管,農村信用社風險逐步緩解,整體狀況明顯改善,多數農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發展軌道。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農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部分機構特別是監管評級為六級的農村信用社風險仍然很高,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整體健康度,抑制了支農水平的提高。這些機構依靠自身努力短期內難以走出困境,也難以通過市場手段實施股份制改革,成為風險化解的重點和難點。
近兩年來,部分地區在消化歷史包袱、化解經營風險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銀監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少關閉、多兼并重組、減少市場振蕩、防止出現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和弱化“三農”服務的原則,起草印發了《指導意見》,旨在指導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時,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通過并購重組化解高風險農村信用社風險,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提升“三農”和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問:并購的目標、原則和要求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指出,并購要努力實現三個目標,即有效化解風險、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強支農能力,并堅持政府扶持、市場運作,依法合規、合作共贏,穩定縣域、定位不變和加強監管、控制風險的原則。要求在并購重組的同時進行產權改革,實施股份制改造,按現代金融企業的目標和要求,在提升被并購機構經營管理水平,確保持續穩健發展的同時,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問:哪些農村信用社可以作為并購對象?
答:監管評級為六級以及監管評級為五B級且主要監管指標呈下行惡化趨勢的農村信用社,均可以作為并購對象。主要考慮這部分機構風險較大,通過并購重組既能加快風險化解,同時又能避免因市場退出可能加劇農村金融服務不足的問題。
問:對并購方的范圍和條件有何要求?
答: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優質企業均可作為并購方。并購方為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應至少在二級及以上,并購后并表測算主要監管指標不低于相應的審慎監管標準。企業應符合向農村信用社投資入股資格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