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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核權限和管理措施的通知》(匯發[2011]2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貿易信貸登記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記核準。企業在進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期120內(含)后辦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記的,無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超期限登記核準手續。二是取消貿易信貸登記管理中的預付貨款退匯核準。企業預付貨款發生退匯的,可直接登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注銷手續,并按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退匯資金的入賬等手續。三是減持境外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所得外匯資金劃轉全國社保基金備案,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四是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按照現行對外擔保管理規定,為轄內注冊的外匯指定銀行核定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明確規定由總局核定指標的除外)。五是將貿易信貸項下預付貨款基礎比例從30%提高至50%。
此次政策調整,有助于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大力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將加大非現場核查和事后監督力度,不斷提高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水平,繼續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