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第十五條募集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可行性報告中應當包含有關償付能力預測的方法、參數和假設。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和其他第三方不得為募集的次級債提供擔保。
第三章募集
第十七條募集人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批準次級債募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次級債募集工作,募集工作可以分期完成。
募集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募集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募集人如需募集次級債,應當另行申請。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募集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批準的額度。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次級債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購買次級債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境內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與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條募集人的單個股東和股東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10%,并且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持有比例不得為最高。
募集人的全部股東和所有股東的控制方累計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20%。
募集人分期發行次級債的,應當合并作為一次次級債適用前述兩款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募集人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募集次級債的條件和額度,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次級債。
第二十三條募集人應當在次級債募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募集情況,并將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的次級債合同的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章管理和償還
第二十四條募集人可以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次級債的登記、托管機構,并可委托其代為兌付本息。
第二十五條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
第二十六條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于投資股權、不動產和基礎設施。
第二十七條募集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第二十八條募集人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募集人可以對次級債設定贖回權,贖回時間應當設定在次級債募集五年后。
次級債合同中不得規定債權人具有次級債回售權。
次級債根據合同提前贖回的,必須確保贖回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除依據前款設定的贖回權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贖回次級債。
第三十條募集人償還次級債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贖回次級債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償還或者贖回情況。
第三十一條次級債需要延期的,募集人應當對延期期限、利率調整等事項提出議案,并經次級債債權人同意。
募集人應當在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延期協議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延期情況,并將相關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債權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次級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