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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
全額罰息并未完全終結據了解,目前,各大銀行對“部分還款”的透支利息計算分三種:一種是只對逾期未還的款項收取利息;另一種則是只要持卡人在規定的免息期內沒有還清所有透支額,就要按照當月整個透支總額的萬分之五來分段計收復利,即“全額罰息”;還有一種就是持卡人沒有在免息期內還上所有欠款,則只在對賬單規定日期內還上一部分欠款。那么,在還款之前的日期,銀行仍舊按照全額計息;還款之后的部分款項,則按照欠款金額計息,稱為“分段計息”。
去年11月5日,王新亮律師以一名信用卡使用者和律師的雙重身份致信監管部門。王新亮認為,信用卡已還款部分屬于已履行的義務,不應當將已還款部分還計入全部款項內計收利息,全額計息是一種顯失公平的行為,屬于霸王條款。
監管部門則表示,“全額計息”爭議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全額還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條件”存在不同理解。
事實上,工商銀行已經在2009年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工行也是惟一一家取消全額罰息的銀行。
不少銀行雖未明確叫停全額罰息,但是在具體執行時卻更加靈活。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華夏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北京銀行等十多家銀行均推出信用卡容差還款政策,即允許持卡人有少量未還款項,如果未還款項在10元以內,可以滾動至下月再計息,本月不再全額計息。不過,如果未還款項超過10元,還需按日萬分之五計息。建行信用卡客服人員稱,該行對容差還款標準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持卡人只是少還了幾元錢,只要并非惡意,就有可能免于全額罰息。
雖然多家銀行對全額罰息已經有所松動,但是仍然沒有改變這一實質性的結果。廢除全額罰息仍然沒有成為一個制度性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