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27日電 衛生部日前組織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并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提出,人體器官不得買賣;醫療機構臨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捐贈者有權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必須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該規定的規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未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人體器官移植。不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不得開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開展器官移植。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不具備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能力臨床應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的醫療機構不予登記;對已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患者平均長期存活率達不到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撤銷其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
規定強調,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的,不得開展器官移植。醫療機構每例次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并說明人體器官來源合法性及配型情況,經同意后方可為患者實施器官移植。(記者 朱玉 劉奕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