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上午,衛生部召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專題發布會,介紹新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及相關檢測方法。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水質安全監測室主任鄂學禮在會上介紹,經過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專家一年多的努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之上,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由衛生部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共分十個章節,一個附錄。
本標準的修訂原則如下: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解決人的基本需求,保護人體健康,才能構建和諧社會。為了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切實體現社會公平,應保障人人都能享有衛生安全的飲水,飲水標準應適用于各類人群的各類生活飲用水,不應因農村經濟發展落后于城市而降低對其飲水質量的要求。生活在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所有人,飲用的水都應遵循同一標準。
新標準(GB5749-2006)適用于我國的城市或農村的各類生活飲用水,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不論是集中式供水還是分散式供水,都應符合新標準的要求。
生活飲用水包含兩個含義,即指日常飲水和生活用水,但不包括飲料和礦泉水。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是指水在供人飲用時所應達到的衛生要求,是用戶在取水點獲得水的質量要求。新標準要求在居民取水點處的水質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2.確保飲用安全的原則
生活飲用水應保證人群終身飲用安全,并應以此為原則確定水質指標限值。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所謂“終身”是以人均壽命70歲為基數,以每天每人攝入2升水計算。所謂“安全”是指終身飲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新標準中明確規定生活飲用水必須滿足以下三項基本要求:
(1) 保證流行病學安全,即要求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應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
(2) 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不得產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
(3) 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性狀良好,能被飲用者接受。
3.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原則
水質指標是飲水標準的主要組成部分,雖然在本次修訂過程中水質指標顯著增加,但是并不是指標數量越多水質標準就越先進,在指標的選擇和限值的確立時,應重點關注那些對飲用者人體健康能造成不良影響、流行病學或毒理學資料齊全、在飲水中含有一定濃度且有可能常檢出,同時具有檢測方法的污染物質。
與此同時,我們也該認識到:水中的污染物種類繁多,人們對污染物的認知程度、水質項目的檢測能力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水質標準無法完全含蓋所有污染物。因此在本次修訂過程中將28項在我國可能具有參考意義、但目前所掌握資料尚不足以確立限值的水質指標以資料性附錄的形式發布。
4.密切結合實際的原則
根據我國的國情,在保證飲水安全的條件下,本標準中適當放寬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中部分水質指標的限值要求。
新標準頒布之前,我國農村飲水一直參照《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進行評價,此次修訂中將標準適用范圍擴大至農村。但是,由于我國地域廣大,城鄉發展不均衡,鄉村地區受經濟條件、水源及水處理能力等限制,實際尚難達到與城市相同的飲用水水質要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新標準一方面在城鄉統一飲用水水質要求,另一方面對農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采用過渡辦法,在保證飲用水安全的基礎上,對10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1項微生物指標及3項毒理學指標,現階段放寬限值要求,參考了《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中二級水質的要求,改變了以往同時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局面。
5.保證可行性的原則
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注意了結合國情,進行風險效益和投資分析,既考慮達到飲水水質目標的可行性,又考慮實現水質目標所需的經濟和技術投入,如若要求過高、過嚴則需要投入巨額資金,一旦技術水平或經濟條件不能滿足要求,標準將形同虛設。
此外,新標準中涵蓋106項水質指標,雖然這些指標的超標對人體健康都會產生影響,但是針對某一個具體地方而言,不大可能會遇到所有指標都出現超標的情況。粗略計算,對單一水樣按新標準全項檢驗的費用約1.5-2萬元,同時各級供水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的檢驗室還需增加一定的設備投入。為此,新標準中將水質指標分為常規指標與非常規指標兩類。所謂“常規指標”是指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非常規指標”是指相對局限存在于某地區或者不經常被檢出的指標項目,可根據地區、時間或具體情況,降低檢測頻率和有選擇的進行檢測。
這種將水質指標分類的方法是從我國經濟條件出發的。
6.與國際水質標準相接軌的原則
近年來,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有很大進展,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發布了《飲水水質準則》(第三版)中水質指標增至144項;美國2004年的飲水水質標準中涵蓋水質指標102項。在我國水質標準的修訂中重點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歐盟、美國、俄羅斯、日本等組織和國家現行飲用水標準,指標限值主要取自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10月發布的《飲水水質準則》第三版及2006年的增補本資料。由于各地飲用水水質和水處理工藝存在差異,新標準選擇的項目盡可能涵蓋不同情況,一方面力求與國際標準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另一方面結合我國現狀,解決我國實際問題。
7.與相關標準協調一致的原則
飲水安全保障是一項系統工程,水源保護、水質處理、飲水監測監督等各個環節缺一不可,新標準中引入了多個相關的標準,為了保持標準的一致性,提高標準的可行性,新標準中對涉及到的相關標準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具體要求則參照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如水源水應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執行;水質檢測、供水企業管理則應分別參照CJ/T206-2005和SL308-2004和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規定執行,以確保標準的協調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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