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5日電衛生部辦公廳24日公布《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辦法指出,醫療服務中,醫療衛生機構應向患者公開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城鎮醫保患者使用全額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特殊醫用材料應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
辦法共5章42條,以下是辦法全文: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和規范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衛生信息,提高醫療衛生工作的透明度,促進醫療衛生機構科學民主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執業,誠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衛生信息是指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從事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共衛生機構,開展健康體檢、門診或住院治療等臨床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提供公共衛生和臨床醫療服務的城市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國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衛生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并向社會公開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具體職責包括:
(一)承辦本單位的衛生信息公開事宜,并對公開的信息向公眾進行必要的解釋;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單位提出的衛生信息公開申請;
(三)采集、維護和更新本單位的衛生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單位的衛生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本單位衛生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對本單位擬公開的衛生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衛生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衛生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布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信息、衛生統計信息等衛生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需要授權的,應當報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發布。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序。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醫療衛生機構公開的衛生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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