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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湖北日報訊 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中的一些新變化引人關注。
這次審議的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草案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對兩條規定做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這一規定中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樣的修改是為了與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銜接。
草案同時在該條內容的第二檔刑罰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相關刑罰。
“醉駕”即“拘役”
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前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死緩減刑后的執行刑期提高
75歲犯罪不能都“免死”
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草案明確死緩犯罪分子可以“限制減刑”,并提高了減刑后的實際執行刑期。
此前的草案規定,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等八種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可以決定不得減刑,但在實際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釋。
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將原來對部分罪行嚴重的死緩犯罪分子“不得再減刑”修改為“限制減刑”,并規定:這部分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時,相應恢復刑法中原有的對這部分人不得假釋的規定。
這次審議的刑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已滿75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的限制條件,以適應實踐中各種復雜情況。
此前的草案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的初次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75歲免死”的條款,可能會對人們起到負面的導向作用,為今后的司法實踐留下后患,因此建議立法必須考慮實際情況。
經研究,草案二審稿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黑老大”刑罰提高
這次審議的草案加重了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處罰,提高了刑期。
草案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此前的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實供述罪行可減輕處罰
這次審議的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中明確,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為進一步體現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還應增加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草案二審稿據此作了相應修改。
明確“扒竊”行為入罪
這次審議的刑法修正草案對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作了修改,對扒竊犯罪行為做了明確規定。明確“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將被依法懲處。
現行的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欄圖文均據新華社2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