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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80年-1996年
1980年后,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形勢的變化,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劃。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始針對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情況及在存在的問題展開調研,并委托專家提出修改建議稿,以供立法參考。在此基礎上,199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步審議。1996年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二次審議。1996年3月5日,修正案提交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名稱獲得通過。1996年修訂后仍為四編,共225條,其中修改內容110多處,增加條文61條。
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一次大修,重要內容有以下:
第一、完善基本原則。增加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司法協助原則等;第二、對公檢法機關的立案管轄作出修改,主要是調整并縮小了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范圍;第三、完善強制措施,對五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期限以及強制措施的變更和解除等作出補充規定;第四、完善辯護和法律援助,增加規定刑事訴訟代理;第五、擴大不起訴的適用范圍;第六、增設簡易程序,對庭審方式和案卷移送作出修改,強化控辯雙方的作用;第七、完善刑事執行程序。
三、1997年-至今
1997年刑事訴訟法實施后,隨著經濟社會和法制建設的發展,以及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深化,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被提上議事日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按照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2009年開始進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后于2011年8月30日將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集意見。在此基礎上,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201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本次全國人大大會審議。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并于1997年1月1日實施以來,一方面,國內國際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形勢都出現了一些深刻的發展和變化,“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已經寫入憲法。另一方面,司法需求的不斷增長,司法實踐中出現和發現的很多問題反應出立法的不足,也促進立法再修改。
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或者單獨或者聯合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或者相關規定,極大地補充和細化了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經過司法實踐的檢驗,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中的很多內容已經日臻成熟和完備,具備上升為法典內容的條件和基礎。
1996年至今,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一些重要部門法陸續作出修正,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其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做出八個修正案;2007年6月1日,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生效實施;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師法》生效實施;2010年12月1日,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開始實施。
這些法律中或多或少同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有所交叉,在這些法律修改實施之后,刑事訴訟法中有些規定與該等法律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這些都需要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做出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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