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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節能減排成效顯著,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
2010 年,吉林省加強了工程減排、結構減排和管理減排力度,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取得顯著成效。六大高耗能行業增長14.3%,低于工業增速5.6 個百分點,行業結構得到進一步改善。
據初步核算,全省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為每萬元1.14 噸標準煤,同比下降5.3%; 2010 年,吉林省化學需氧量(COD)排放量35.22 萬噸,比上年下降2.4%;二氧化硫(SO2)排放量35.63萬噸,下降1.9%,超額完成“十一五”規劃減排目標。
專欄 2: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效路徑探索--以吉林省梨樹縣為樣本
吉林省梨樹縣是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起步最早的地區之一, 2010 年末,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社710家,入社社員4.3 萬戶,分別占吉林省總家數和總戶數的10.3%和9.6%。其中,有72 家農民合作社與銀行之間建立了融資關系,占梨樹縣合作社的10.1%。近年來,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蓬勃發展,作為農民和金融機構之間紐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提高信息對稱度、防范信貸風險、提高農戶信貸可得性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以吉林省梨樹縣為樣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村金融載體路徑問題進行了調查。
一、制約當前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障礙
(一)承貸主體資格難以得到認可。一是從法律角度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被量化到每個成員的賬戶之下,而成員享有自由退出的權利,在該成員退社的時候能夠將該賬戶下的財產取回,這種財產的不穩定導致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受到限制。二是從自我積累機制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所得盈余除提留公積金、公益金外,其他部分應對成員進行二次返利,在現有機制下積累資金較為困難。
(二)經營運作不夠規范。一是部分合作社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制度不能有效落實,少數人控制現象比較明顯。二是合作社抵押物缺失。調查發現,70%左右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足夠資產進行融資抵押。三是內部管理不夠規范。部分合作社缺乏必要的內控制度。
(三)相關配套政策不到位。一是政府在貸款貼息、風險補償及稅收優惠等方面相關政策投入不足。梨樹縣710 家合作社,獲得項目扶持的不足20 家。二是司法機關在合作社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糾紛、社員利益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保護等適用條款比較模糊。三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支持合作社發展的綜合類服務體系。
二、進一步發揮合作社農村金融載體作用的相關建議
(一)規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加強社務管理的民主決策。二是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提高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信任度。三是加大對合作社的培育引導力度,增加合作社資本積累,壯大資金實力,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贏得更多的金融服務提供條件。
(二)努力創造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良好環境。一是探索建立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嘗試將合作社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為農村金融市場供求雙方搭建信息平臺。二是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出臺資金獎勵、稅收減免等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社員貸款。三是法律部門加強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工作,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經濟、民事活動的法律范疇。
(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給予金融支持。對處于起步階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向合作社成員及與合作社建立穩定購銷關系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貸款;對于起步階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向合作社成員及與合作社建立穩定購銷關系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放貸款;對于發展層次較高、經營效益較好、輻射帶動能力較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信用評級基礎上予以重點支持;鼓勵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授信與對合作社成員單體授信結合起來,建立農業貸款綠色通道。
(四)加大金融服務與產品創新力度。一是鞏固涉農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現有的網點、人員,加大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建設步伐。二是適當擴大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信用貸款比例。三是探索擴大農業產權質押范圍,積極擴展林業、果業等農業經營權和受益權的權利質押貸款。
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建設步伐。二是適當擴大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信用貸款比例。三是探索擴大農業產權質押范圍,積極擴展林業、果業等農業經營權和受益權的權利質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