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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及配套規章的相繼出臺實施,為反洗錢監管工作提供了法制化的平臺和新的發展機遇。現有的反洗錢監管體系已覆蓋了包括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和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有效監管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水平繼續提高,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開局良好,有力保障了反洗錢資金監測工作的開展,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機制在發現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中的獨特作用開始顯現。
一、監管范圍從銀行業擴大到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
2007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下發了《關于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防范洗錢風險的通知》,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進行了風險提示,適時啟動了反洗錢工作。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及時動員部署各分支機構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反洗錢監管工作。為及時深入地了解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啟動反洗錢工作的狀況,中國人民銀行部分分支機構開展了報送情況專項現場檢查,指導轄內金融機構盡快建立和健全反洗錢工作機制。
二、中國人民銀行繼續深入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
2007年《反洗錢法》及新的配套規章制度生效后,與原制度相比,反洗錢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渠道、范圍發生了很大變化。為此,人民銀行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嚴格依法行政,提出繼續重點做好銀行業反洗錢現場檢查、嘗試開展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反洗錢現場檢查,指導各分支機構正確處理反洗錢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的各類問題。
據統計,全年共有715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4533家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數,下同)進行了反洗錢現場檢查,其中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3909家,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96家,保險業金融機構528家(見下圖)。
現場檢查金融機構數量占比情況(按行業)
對于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規問題,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理,對部分金融機構實施了行政處罰,共計2652.42萬元。全年被處罰金融機構350家,占被查金融機構總數的7.72%,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341家,占被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數的8.72%,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4家,占被查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總數的4.17%,保險業金融機構5家,占被查保險業金融機構總數的0.94%。在被處罰金融機構中,除3家僅涉及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的違規問題外,其余347家均涉及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或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全年未發生一起因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引起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