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青年報就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具體問題和有關專家進行了討論。專家就哪些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的征收體制有哪些漏洞、《刑法》涉及個稅的罪名有哪些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議題一:
哪些收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主持人: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哪些收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朝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應向11項個人所得征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對可以免稅的項目也有很明確的規定,例如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頒發的科、教、文、體、衛、環保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利息;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等等,都是法定免稅的個人所得。而且,根據特殊情況還可能有專項的免稅特例。
主持人:法律規定了哪些收入應該納稅,哪些收入免稅,那么,如果出現了兩個方面都沒有明確列舉到的收入項目,是應納稅呢還是應免稅?
王朝暉:如果不屬于這11項應納稅所得就不需要去繳稅。如果當事人對其一些收入不清楚是否屬于應納稅所得,就要看是不是第11項指的“其他所得”。
楊萍:就法理而言,這部分收入不應納稅。但在實踐中,這方面目前存在著不足。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項目的最后一項即“其他所得”有解釋權,但這兩大機關在解釋時常常出現滯后性和隨意性。比如有些所得不屬于上述兩個大的列舉范圍,當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上報到國家稅務總局時,多數情況下出現的是“該項所得應納稅”的批復,根據是此項所得屬于“其他所得”。
孫耀剛:我認為,沒有規定免稅就應納入“其他所得”中或者報國家稅務總局判斷的做法是不合適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對法律原則的理解也在進一步深化。如果把有關的法條解釋權都交給稅務局和財政部,就相當于把大量的自由裁量權交給執法機關,這就有可能造成執法機關的解釋是偏向國家本位的,可能對公民個人權益造成影響,嚴重的甚至造成侵權。從世貿組織的政策法律要透明的原則和充分告知的原則來看,應該是在法條解釋做出以后告知公眾并給一個期限;如果沒有這個告知期限,剛做出解釋就來征稅,甚至對做出解釋之前的不確定項目征稅,就違反了世貿的規則,這種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可訴行為,權益受到侵犯的人就可以訴諸法院進行審查,甚至可以訴諸世貿的爭端解決機制。所以,我認為,應該把應納稅中的“其他所得”解釋清楚,不要因為法條模糊而造成濫用行政權力,稅法應該是公正、透明和科學的。
-特別觀點:
應該把應納稅中的“其他所得”解釋清楚,不要因為法條模糊而造成濫用行政權力,稅法應該是公正、透明和科學的。
議題二:
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繳納?
主持人: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什么程序繳納?
楊萍:對于個人所得稅,法律規定了兩種繳納方式: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自行申報,顧名思義,自己申報納稅。發達國家一般多采用這種方式,因這些國家具有較高的征管水平,納稅人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具有較強的稅法意識。我國也提倡自行申報,但由于管理水平相對較低,為了控制稅源,現在運用更多的是源泉扣繳。源泉扣繳,也叫代扣代繳,是納稅人在取得應稅所得時,支付者,或單位或個人,就將納稅人的稅款扣除。這種方法最大優點在于把握稅源。但實踐中,常常出現扣繳義務人不向納稅人出示完稅證明的現象,使納稅人納了稅卻不清楚扣繳人所扣的稅款是否正確,剝奪了納稅人的知情權。
王朝暉:《個人所得稅法》是實體法,規定哪些所得要繳稅;《稅收征收管理法》是程序法,規定如何繳納稅款。從法律規定和征管實務上看,代扣代繳方式是最主要的方式。自行申報的方式有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等等。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期限是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之前。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上對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還存在一定的模糊乃至錯誤認識。例如,有人認為,既然是代扣代繳,那么個人就沒有必要去自行申報了;或者認為,我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中已經寫明收入為稅后收入,因此也就不會在納稅上出現問題。其實,這些認識都是不準確的。按照法律規定,在扣繳義務人沒有代扣代繳或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下,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即使事先約定了取得的是稅后收入,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在一個月內取得兩項勞務報酬,雖然每項收入都是稅后收入,仍然應當就收入總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否則就屬于違法。
特別觀點:
對于個人所得稅,法律規定了兩種繳納方式: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
議題三:
不依法納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主持人:如果沒有按照規定依法納稅,應當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王朝暉:為了保證稅法有效施行,《稅收征收管理法》專門對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做出了規定。稅務機關通過案頭審查,對申報內容有疑問時,有權進行稅務檢查,以確定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和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是否正確。此外,對于舉報案件,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稅務檢查,通過調查取證,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確有違法行為的,對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處理。同時,稅務機關將把查處結果通知舉報人。如果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稅務機關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盧小楠:《刑法》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罪名主要有三個。一是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稅罪。還有一種情況,納稅人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以后又偷稅的,也構成偷稅罪,不受前邊規定的數額限制。偷稅罪,從納稅人主觀上說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并且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二是抗稅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沖擊、打砸稅務機關,毆打、捆綁執法的稅務人員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執法的稅務人員進行要挾,以達到自己不繳納稅款的目的。抗稅罪比偷稅罪情節更嚴重。偷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既損害國家稅收制度,同時侵犯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另外抗稅罪沒有不繳納稅款數額的限制,只要行為人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抗拒繳納稅款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犯罪。三是逃避追繳欠稅罪,這是1997年刑法修改后新增設的罪名,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行為。
主持人:偷稅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如果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應該如何處理?
孫耀剛:如果構成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進行處罰,除了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外,并處應交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主持人:什么是偷稅行為?
王朝暉:對于偷稅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規定為準,即只有在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才屬于偷稅。
主持人:無論是偷稅罪還是偷稅行為,我注意到都有一個共同要件,就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那么假設一種情況:某人的收入按照規定應該繳納十萬元的稅款,但他沒有接到申報通知,因此也沒有納稅。怎么看待這種行為?
王朝暉:這應該屬于稅務違法行為。按《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違法行為除了偷稅外,還包括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設置和保管賬簿或記賬憑證、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非法印制發票等等多種稅務違法行為。因此,如果稅務機關沒有通知申報,納稅人也未自行申報,一旦被發現了,這種情況應當屬于納稅人的稅務違法行為,而不是偷稅。對這種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一是責令改正,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二是并處未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如果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納稅人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比如明明收入是50萬元,但申報為5萬元,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行為的性質就變了,就屬于偷稅行為了。
孫耀剛:我認為,如果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了而不去申報,就是偷稅。
楊萍:《個人所得稅法》已經規定了個稅的繳納期限和申報期限,這說明法律已經告知納稅人應在法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否則構成違法。而《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偷稅中“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的規定卻有些令人費解,因為該條將主體定位為稅務機關,使人們誤以為只有稅務機關以一定的方式通知納稅才應該去納稅,甚至更多的人認為要有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如果是這樣的話,實體法所規定的申報期限的法律效力何在?所以,當有人依據這條規定不申報納稅時,很難說這是偷稅。因此,我認為這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嚴謹。
孫耀剛:這里有一個理想的法制狀況和現實的法制狀況存在差異的問題。從理想的法制角度講,應該把《稅收征管法》和實體法統一起來,不申報造成稅款少繳的,就構成偷稅;只要數額達到一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可是在現行的體制下,這種行為就是合理的。
主持人:還有一個問題;對于偷稅行為和偷稅罪的處罰,有沒有期限上的規定?
盧小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犯罪就不再被追訴。偷稅罪的量刑分兩個檔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楊萍:對于偷稅行為,現行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永遠追征納稅人所偷稅款。
特別觀點:
《刑法》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罪名主要有三個。一是偷稅罪,二是抗稅罪,三是逃避追繳欠稅罪。對于偷稅行為,現行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永遠追征納稅人所偷稅款。
議題四:
為何存在大量的偷稅現象?
主持人: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消息看,我國個稅流失的現象非常嚴重。從成因上分析,是制度設計缺陷還是執法環節有問題?
楊萍:我認為,主要是以下幾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納稅人觀念有誤。“稅收是什么?” “國家憑什么征稅?”“國家征稅與納稅人有什么關系?”等,在西方早已家喻戶曉,在我國人們卻很陌生。這不足為奇,封建社會“皇糧國稅”的烙印在人們心目中難以抹去;解放初期建立的稅制實施不到十年,經過“大躍進”和“文革”,幾乎割斷了稅與人們之間的關系;改革開放后,隨著稅制的重新建立、恢復和改革,人們開始逐漸接觸稅收,但認識還比較膚淺。二是理論研究角度值得商榷。西方經濟學家或稅收法學家對稅收研究和分析多是以納稅人權利為核心,他們認為,人們向國家納稅是讓渡其自然的財產權利的一部分;納稅和征稅二者在時間的邏輯關系應當是人民先同意并進行授權,然后國家才能征稅。近、現代西方國家“不經立法,不得征稅”的稅收法定原則也是建立在尊重納稅人財產權利基礎上提出并進行研究的。我國對稅收的研究則多是從“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無償地、強制地在取得財政收入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 角度進行的。這樣定義,從國家起源角度有一定道理,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容易造成納稅人對稅收的誤解和抵觸。三是稅收法律處理方式存在不足。西方在商品稅與價格關系方面,多采用價稅明列制度。這種法律處理方式使人們可以通過日常生活感受稅收、認識稅收并接納稅收,且在這個過程中,人們會自然會關心、監督作為稅收負擔者的權利是否得以保證和實現。我國一直采用價稅合一制度,這種處理方式,使人們負擔稅收卻不懂稅收。四是稅務人員執法存在問題。有些稅務人員為了完成稅收任務,置法律于不顧,如收過頭稅、包稅等做法,嚴重毀壞了稅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王朝暉:出現這種情況,我認為有多種原因。首先是立法問題。憲法第56條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是相應的權利怎么保障,如何監督稅款的征收和使用,憲法以及法律都沒有規定。因此,過分地強調義務,而權利不明確或者沒有保證權利得以實現的途徑,這是立法上的缺陷。 第二是稅法宣傳的片面性。在多年來的稅法宣傳中,比較注重介紹稅種、稅率、如何繳稅等技術性問題,而對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介紹得不夠。加之某些片面宣傳,如有關部門發放救濟物資時,受災群眾如何如何感激之類,使得納稅人無法形成作為納稅人所應有的尊嚴感。 第三是征管制度設計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稅制,按月申報繳納。這種設計可以保證政府在一年中均衡地收到個人所得稅稅款。但是,這種規定沒有充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例如,某人某個月收入較高,他當期的納稅額也較高;但他可能一個月以后就失業了,在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建立起來以前,該人將不得不自己解決生活困難。現行的按月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沒有考慮到個人收入具有不穩定性這種因素。第四是征管手段落后,難以獨自解決現實中面臨的問題。如現金交易導致收入隱蔽,稅務機關難以發覺。第五是觀念上的問題。大家公認搶劫是犯罪,是應當予以制裁,但對偷稅就沒有這種強烈而一致的認識。此外,還有僥幸或法不責眾等各種各樣的想法。
孫耀剛:觀念上的問題,還表現在始終沒有特別明白這個社會是誰養活誰。為什么警官應該對老百姓很客氣?因為他們是老百姓養活的。體制上也有不足,比如在法律結構上,我國在稅法方面的立法層次非常低。嚴格說,立法機關的立法才是稅法的淵源,而現在法院判決的案例都能進入到稅法的體系,稅務征管機關大量的管理經驗和法規都進入了稅法體系了,可見在稅法結構方面咱們的立法層次之低。另外,個人所得稅從立法技術本身也有它的不合理性,表現之一是很多扣除項目沒有。比如我掙一萬塊錢,但是我要養三個小孩,還有父母,像美國和歐洲的稅法都有扣除項目,有贍養的扣除、損失的扣除等。
主持人:按照您的說法,每個納稅人的免征額都是不一樣的?
楊萍:對,在稅制完善的國家,個稅是要兼顧個人和家庭的,這樣能確保稅賦的公平。
孫耀剛:總之,制度方面存在問題,征管上也存在問題,所以導致現在的偷稅現象比較嚴重。特別觀點:
我國對稅收的研究則多是從“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無償地、強制地在取得財政收入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 角度進行的。這樣定義,從國家起源角度有一定道理,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容易造成納稅人對稅收的誤解和抵觸。
議題五: 如何從法律角度理解“避稅”?
主持人:有一種說法叫“合理避稅”,從法律角度如何看避稅的問題?
楊萍:顧名思義,避稅是指避開稅法達到少納稅目的的行為,避稅從性質上講是不違法的。避稅細分起來有兩個含義:積極避稅和消極避稅。積極避稅,也叫節稅或稅收籌劃,比如納稅人通過企業設立形式、經營地點或住所等與納稅相關內容的選擇,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行為。再比如消費稅的有些應稅項目稅率很高,如果不消費那些高稅率項目,就可以不繳納高額稅收。從積極避稅的意義上講,人們對避稅應有一個全面的健康的認識,不必提到避稅就想到違法。消極避稅,是通過鉆法律的空子以達到少納稅的行為。我們應遏制消極避稅。遏制的手段一是教育納稅人樹立正確的稅收意識,但更主要的手段是完善法律。
王朝暉:我認為,納稅人完全可以利用法律規定進行合法地避稅。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什么是避稅,而且從長期來看也不可能對其予以限制或制裁。
孫耀剛:從法律的角度,避稅是個中性詞,沒有什么不光彩的,可以叫它節稅,或者叫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怎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少地繳稅。還有一種介于合法避稅和偷稅之間的灰色地帶,這是比較危險的,是納稅人應該謹慎對待的。合法的避稅,符合稅收法律政策,是法律不禁止的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和政策,就是偷稅,就要打擊。這就是法律對待避稅的態度。
-特別觀點:
合法地避稅,符合稅收法律政策,是法律不禁止的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和政策,就是偷稅,就要打擊。這就是法律對待避稅的態度。
-文稿統籌
-新聞背景
近日來,眾多媒體對個人所得稅的討論逐漸增多。眾所周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是調節分配和增加財政的重要手段。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提供公共產品和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方面會起到很大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在個稅征收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有報道認為: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偷逃稅嚴重、現行個稅調節功能不夠。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根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對北京、上海、廣州三城市的700多位居民進行的訪問,除了23%的受訪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納稅人范圍,有24.7%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按時、按量、全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同時還分別有33.4%、18.2%的受訪居民承認自己只繳納了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兩者合計51.6%,是完全繳稅者的2.1倍。原因何在呢?調查結果反映出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稅費高、繳稅繁瑣。這是我國現行分稅制的結果。分稅制不僅造成同樣收入不同稅收,而且計稅辦法復雜使手續變得繁瑣;第二,義務和權利不明確。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與此相關的納稅人的權利沒有明確規定;第三,公民不知道稅是什么,缺乏納稅意識。
本期主持:
賈桂茹 北京青年報社法律顧問
本期嘉賓:
盧小楠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 副庭長
楊 萍 中國政法大學 副教授
王朝暉 北京市正則律師事務所 律師
孫耀剛 北京市益君律師事務所 律師
《北京青年報》 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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