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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實習生 賈茹)為幫助中國企業、相關機構和組織全面了解中國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投資政策,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商務部依據相關規定,近日發布了《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2014》,在《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2014》中巴西部分,介紹了巴西的貿易與投資壁壘。
(一)貿易壁壘
1.通關環節壁壘
(1)世界銀行發布《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13年,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指出,雖然近3年來,進口貨物在巴西進口管理環節所耗時間仍為17天,沒有多少改變,但每個集裝箱的相應成本在2009年至2013年間幾乎翻番,達到2275美元。根據巴西管理機關提供的信息,巴西海關平均清關時間在2011年為41小時,而在2012年達到53.5小時。在2012年,87.8%的貨物實行綠色清關(報關貨物及文件可全部免檢,自動通關),7.1%的貨物實行黃色通關(僅檢查報關文件,核實后,貨物自動通關),5.1%的貨物實行紅色通關(報關文件和貨物均需經過檢查后方能通關),不到0.1%的貨物實行灰色清關(根據相關特殊條例規定,除對報關文件、貨物進行核查外,還需執行海關特殊監管程序,核實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包括貨物進口價格等內容)。
(2)巴西新實施的通關和提單政策帶來風險
對于巴西財政部于2013年5月6日開始執行的1356號令,巴西財政部海關管理司解釋,修改相關條款的目的是提高貨物清關效率,簡化進口程序,不影響正常國際貿易的物權交割。但新政在實施過程中銀行、出口企業、貨代以及船代都面臨不同風險。進口商可在以下未結匯情況下提走貨物:第一,船東與進口商勾結;第二,報關貨物被海關外貿系統選擇為綠色通道通關。
2.貿易救濟措施
在反傾銷調查中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根據中巴兩國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貿易投資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巴政府在備忘錄中正式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巴西仍然根據其1995年第1602號法令的規定,把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以第三方出口產品價格為基礎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巴西沒有及時修改國內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糾正其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的做法,這嚴重損害了中國的正當利益。
巴西在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調查以及反傾銷復審中,仍然以第三方價格為基礎確定中國出口產品正常價值。替代國的選擇既有發展中國家,也有在既往的反傾銷調查中,巴西選擇作為中國替代市場的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等成本都明顯高于中國,以這些國家的價格數據為基礎確定的中國產品正常價值嚴重偏離實際情況,以此判斷中國出口產品存在傾銷是不負責任的。
2013年4月12日,中國商務部公平貿易局與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貿易保護局就貿易救濟問題進行了專門會談。中方表達了對巴方未落實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和近期頻繁對華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等問題的關注,希望巴方能夠考慮在尼龍長絲、大蒜和陶瓷餐具等反傾銷案件中涉及中國企業的行業市場經濟地位申請。雙方還就巴方抽樣和宣誓翻譯等實踐交換了意見,雙方同意就有關問題保持溝通,充分發揮貿易救濟合作機制的作用,鼓勵通過互惠協商解決貿易摩擦,簽署了《中巴貿易救濟問題工作組會談紀要》。
3.技術性貿易壁壘
2013年10月2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向WTO 發布G/TBT/N/BRA/560通報,擬對電視機產品的認證規范進行修訂,該法規正式實施后,只有在巴西計量、標準化和工業質量協會注冊過的產品才能在巴西市場進行流通和銷售。法規主要對電視機產品的安全和能效要求進行了規定,并制定了兩種不同的合格評定模式。但該法規草案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草案未給出電視機產品系列劃分的詳細依據,可能加重生產廠家的認證成本;二是草案要求廠家送檢9臺樣品,3臺作為測試樣機,3臺作為反駁樣本,3臺作為核查試樣,不符合送檢1臺的國際慣例,這將給企業成本帶來較大影響;三是草案中規定了能效等級的分級原則,但是并沒有給出計算公式和方法,并且對于CRT、等離子、LCD、LED等不同類型的電視機產品,其能效測試方法和計算公式并不完全一樣,而巴西在法規草案中并沒有做出區分。
(二)投資壁壘
2011年9月15日,巴西政府頒布第7567號法令,決定將汽車的IPI稅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個百分點,提高后的適用稅率為37%到55%。汽車生產商必須符合政府的三個規定,才可享受工業品稅優惠政策,即維持現有稅率不變。
2012年4月13日,巴西通過第7716號法令,確立了汽車產業創新項目(INOVARAUTO 項目)。該項目涉及稅收抵減的新規定和對產業投資的要求,并授權政府對某些合格汽車生產企業適用優惠稅率。根據第7716號法令,只有被INOVARAUTO 認可的企業才有資格獲得減稅。
2012年10月3日,巴西政府頒布汽車產業新政策(第7819號法令),對原法令進行修訂。新法令規定,將要在巴西設新工廠或新項目的企業、僅在巴西銷售汽車產品的企業和已在巴西生產汽車的企業只要達到該法令規定的要求,即可申請INOVARAUTO資格,獲得相應工業品稅減免。
2013年1月31日,巴西政府公布了18家免征高工業產品稅的車企名單。經巴政府主管部門(MDIC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評估認定,這些車企已達到65%到國產化率,執行了將營銷利潤額中的0.5%投入研發的規定,其整車生產流程中的11個步驟是在巴西完成的。2013年5月20日,巴西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第8015號法令,對第7819號法令做了修訂,調整汽車新政的具體操作內容。該法令從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該鼓勵計劃,履行了相關規定的汽車組裝廠,可以免納額外的30%工業產品稅。第8015號法令也就車輛能效問題做了安排。該法令的附件羅列了汽車能效具體指數,要獲得汽車新規鼓勵計劃資格,車企必須在2017年10月1日前執行相關能耗要求。
INOVARAUTO 項目使進口汽車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巴西擬對源自于包括南美共同市場和非南美共同市場在內的部分國家的進口汽車產品提供稅收優惠,但除此之外的WTO 成員并未享有同等的優惠待遇。巴西的相關政策涉嫌違反GATT1994第Ⅰ條第1款,第Ⅲ條第2款、第4款和第5款,《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第3.1條b款,《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第2.1條、第2.2條以及該協定附件的例示清單的相關規定。另外,INOVARAUTO 相關政策不夠透明,暫時沒有明確的官方解釋,有關認定國產化率的執行細則尚未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政策存在諸多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