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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實習生 賈茹)2011年,歐債危機深化,全球經濟復蘇緩慢,中國積極調整外貿結構,加快外貿發展方式轉變,對外貿易發展更加平衡。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11年,中國出口產品共遭受69起貿易救濟調查,涉案總金額約59億美元。其中,反傾銷案件50起、反補貼案件9起、保障措施案件9起、特保案件1起。
為幫助我國企業、相關機構和組織全面了解我國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和投資政策、制度及具體做法,客觀認識和掌握國際市場環境,更加積極地參與國際競爭,提示我國出口企業防范國外貿易投資壁壘措施而產生的風險,同時,依據WTO有關規則,維護公平、公正的國際貿易及投資環境,表達中國政府和產業的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依據《對外貿易法》和《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發布《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2012》,報告歐盟部分對其貿易救濟制度做了介紹。
1995年以來世界貿易發生很大變化,歐盟在2006/2007年的一份綠皮書中曾試圖修改、改革貿易救濟體系,但最終因分歧過多以失敗告終。近年來,由于國家資本主義崛起,歐盟認為改革現有機制勢在必行。
2013年4月10日,歐委會在針對雙反基本法運行情況的評估調研基礎上,認為烏拉圭回合談判完成以后,雙反基本法基本未做修訂和更新,為了進一步促進貿易救濟措施現代化,歐委會出臺歐盟貿易救濟機制修改草案,即《關于擬修訂保護歐盟產業免受非歐盟成員國傾銷產品進口的第(EC)1225/2009號理事會規則及保護歐盟產業免受非歐盟成員國補貼產品進口的第(EC)597/2009號理事會規則的建議》。
在修改草案中,貿易救濟措施改革具體內容如下:
(1)改革需要修改的立法內容。
第一,在進行征稅2周前通知企業將要實施的任何臨時的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提高企業的可預見性。
第二,貿易救濟措施實施5年后,若沒有必要繼續實施下去,則應向進口商償還日落復審期間征收的關稅。
第三,產業遭受到報復威脅,但是未提出申請立案調查,歐盟有權通過(依職權)主動發起調查保護盟內產業。
第四,通過對來自那些提供了不公平補貼,并造成其原材料市場結構扭曲的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更高關稅的不公平貿易行為,阻止其他貿易伙伴參與某些不公平的貿易措施和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歐盟將背離其通常適用的“低稅原則”,該原則將征收的額外關稅的程度嚴格限制在足以阻止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的范圍內。
(2)其他的非立法建議。
第一,通過延長調查中涉及的相關期限使得調查中涉及的企業和貿易協會之間的合作更趨便利化;
第二,完善對貿易流通的監管;
第三,允許依職權進行反規避調查,以確保對非法規避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做出快速反應。
(3)歐盟貿易總司在其工作報告中提議在以下四個尤為復雜的領域制定“指南草案”。
第一,貿易救濟措施的日落復審,即在該措施實施5年期末啟動的調查,以確定終止該措施后傾銷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存在或再度發生。
第二,“歐盟利益評估”,即歐委會確定實施一項貿易救濟措施是否符合歐盟的整體經濟利益的一種方式,包括相關的國內產業的利益、進口商的利益、使用了進口產品的產業的利益,甚至相關消費者的利益。
第三,損害幅度的計算,需要對傾銷進口的數量和價格及其對盟內產業的影響進行審查。第四,“替代國”的選擇,用于確定自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家進口的產品是否存在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