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年開始,全國政協委員朱宗涵已連續三年提交了一個相同的提案——建議政府建立兒童醫療保險制度。盡管前兩次提案都沒有得到相關部門肯定的回應,朱宗涵委員仍然在今年“兩會”期間再次提出了這個話題。他認為,兒童的生命很脆弱,一旦生大病,很多家庭難以獨自承擔醫療費用,有必要通過政府統籌的方式建立兒童醫療保障體系。
應當肯定,朱宗涵委員提出了兒童保護中的一個重要話題——兒童的醫療保障問題,它符合當今社會關心弱勢群體、促進人類社會安全健康發展的主流思潮。
從生物學的角度看,兒童以其自身發育尚未完成、身體和心理處于薄弱階段等特征,決定了他們是應當受到特別保護的弱勢群體;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兒童又是人類的新生力量和希望所在,也是家庭的重點照顧對象。因此,兒童問題長期以來也是社會的關注熱點之一,對一個追求和諧、負責任的社會和國家而言,重視和特別保護兒童權益,理所當然。
作為重視兒童問題的實際步驟,聯合國大會于1959年11月20日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提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1989年11月20日,在歷經10年起草后,第44屆聯大又一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迄今為止已有190多個國家批準履行該國際公約。中國作為該條約的起草人和提案人,也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簽署了該公約,并得到了全國人大的批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年,中國還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長期以來,中國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一直承擔并履行著公約所規定的保障兒童基本人權的各項義務。
按照《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兒童應當具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其實,兒童的醫療問題,至少涉及該四項基本權利中的前三項,即生存權、發展權和受保護權。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少數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就兒童醫療保障制定了一些政策,比如上海、北京設立的兒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但多數地方還沒有將兒童醫療問題納入社會福利政策體系,即便京滬兩地的做法,其實質也是民間保障而非政府支持;即使如此,它還因為有著戶籍限制,頗受非議。
現實生活中,兒童常常面臨一些嚴重疫病的威脅,例如白血病、先天性疾病等。這些病很多可以治愈,但需要花費很多錢。由于兒童醫療保障體制沒有建立,大部分家庭一旦遇到兒童大病,就會立即陷入經濟和心理危機的雙重窘境。
作為沒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兒童的一切命運主宰于成人之手,但當他們遇到疾病特別是大病時,又需要社會的力量而不只是家庭的力量來扶持。如何確保他們度過人生最脆弱時所面臨的疾病危機關口,體現國家和社會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和關懷。
再換個角度看,保護兒童利益,確保其不在非致命性疾病面前,因經濟原因而凋謝生命之花,還涉及家庭的幸福。因為人們往往會從未來的角度,以比應對成年人疾病更大的力量來應對兒童疾病,但恰恰也是這個原因,使那些兒童患有重病的家庭更容易遭受雙重打擊。因此,建立兒童醫療保障制度,實際上也惠及家庭里的所有成員。
可以這樣說,盡管兒童還不是當前社會的財富創造主體,卻是整個社會的幸福源泉和希望所在;重視兒童醫療問題并為他們提供政策性保障,不僅是社會管理的技術性問題,更是重視人的基本權利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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