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完成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條例”從多方面關注了涉及本市未成年人保護的焦點問題。減負始終是關注的重點,成績排名、保護隱私、出售煙酒等,“條例”對這些問題都作了回應。該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減負
不得張榜公布考試成績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張榜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練習冊、習題集等教學輔助材料;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并對申辯的內容予以答復。學校和教師必須執行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課時和學業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和參加文化、娛樂、體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
節假日期間,中小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向未成年學生開放。
健康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酒
“條例”規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提醒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并在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脅迫或者誘騙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殘忍、色情等節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從事營利活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警示標志。
營業性歌舞廳、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活動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入內,并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
安全
有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廣告禁做
任何單位不得制作、發布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學校和托幼機構的正常教學、辦公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設施。
中小學校校門周邊二百米之內不得開設歌舞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戲機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車時,應當主動避讓未成年人。使用車輛從事接送未成年學生業務的單位或者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核定的車輛限乘人數安排運送未成年學生,保證使用車輛的安全性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接送未成年學生車輛的檢查監督,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加強對接送未成年學生車輛的監督,發現不合格駕駛人員和車輛的,應當勸阻未成年學生乘坐,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尊重
保護個人隱私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侮辱、恐嚇、體罰、變相體罰或者用罰款手段懲罰學生,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學生的隱私。學校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教育規勸,促使其返校上課。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如實告知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有關部門,并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學校應當支持和幫助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和學生會,開展有益于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學校和教師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未成年人入學、在學、轉學時,向學生濫收費用。托幼機構和保教人員應當參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做好嬰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
培養
養成良好習慣寫進法律
在“條例”中還特別提出了家長對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特別強調,家長有義務培養孩子的良好習慣。要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鼓勵、支持其參加家庭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增強其自學、自理和自律能力,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與學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和睡眠時間,不得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勞作和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逃學、夜不歸宿、擅自離家出走、沉迷網絡、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打架斗毆、賭博、吸毒、攜帶危險物品等行為;教育未成年人不觀看、閱讀、收聽、搜集、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內容的影視節目、音像制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不得打罵、歧視、虐待、傷害、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教唆、誘騙、脅迫、縱容和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現其被教唆、誘騙、脅迫違法犯罪時,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與他人結婚或者同居。 (記者 李海燕 任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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